危机合法化
穿越了哈贝马斯设下的概念迷宫,我早已为他博采各学科理念、不断完成批判提升的功力所深深折服。当我想为这篇书评拟一个标题时,发现没有比原著书名更为适当的了,不过我把它倒过来,将“合法化危机”换成“危机合法化”仍是极其贴切,无损论述的旨趣。
在《合法化危机》这著作的开篇,哈贝马斯从医学、戏剧、社会科学等三个领域或三个层面的概念上来定义“危机”。所谓“危机”,或许就意味着主体被暂时剥夺了控制自己的可能性、“一种命定过程的转折点”、“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在哈贝马斯看来,整个危机过程具有客观性,危机是从无法解决的“控制问题”中产生,认同危机与“控制问题”紧密相关。
哈贝马斯自然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着重分析危机概念的。在晰理危机生发的过程中,与卢曼仅仅注重“系统理性”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更为开阔地引入了“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概念。社会整合涉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社会化过程所处的制度系统,与生活世界密不可分;系统整合则是涉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所具有的特殊的控制能力。事实上,哈贝马斯对卢曼的系统论的批判利用,也是《合法化危机》的核心逻辑。然而如何处理这两个来自不同理论体系的概念,便成了哈贝马斯与系统论者卢曼之间观点分歧的关键。卢曼局限于系统理性,认为社会就是一个系统。哈贝马斯则不然,他“把系统理论用作一种策略,来解释社会逐渐地作为一种自动的力量来面对人的方式。但是,单单是系统理论不足以成为一种社会理论,因为它没有充分地解释人的行动的创造性和意义”(《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第154页)。
于是哈贝马斯围绕着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在功能上如何分化,危机如何生发,哪种危机占据支配地位等实践问题,从合法化有效性要求的前提出发,进一步阐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系统内的危机倾向,以及潜在的危机在系统内如何实现所谓合法化转移的。哈贝马斯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对所谓晚期资本主义或发达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危机模式的剖析,以“揭示后现代社会的各种可能性”。
当然,哈贝马斯为揭示后现代性作了一系列铺垫。他从社会组织原则(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上分析了各社会形态的核心原则,以此延伸出危机类型。原始社会建立在亲缘系统上,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尚未发生分化;传统社会实行政治阶级统治,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发生了功能分化;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依靠雇佣劳动与资本关系的非政治阶级统治,具有系统整合功能的经济系统也担承了社会整合的任务,系统危机倾向始而形成。
换句话说,与原始社会、传统文明社会等这些所谓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不同的是,自由资本主义里阶级关系通过劳动市场而制度化了,“失去了政治意义”。因此,“阶级对抗从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转移到了生活世界的基础:商品拜物教既是一种世俗化的残余意识形态,又是经济系统中具有实际功能的控制原则。这样,经济危机就失去了能够自我反思的宿命论特征,而获得了不可解释的偶然自然事件的客观性”(《合法化危机》第32页)。于是经济危机成了一种充满危机的经济增长模式。
从自由资本主义到晚期资本主义或“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过渡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正是这种过渡复杂性而形成晚期资本主义危机倾向的多元化。在这一社会形态中,市场运行趋于复杂,对有效性要求或合法性需求日益膨胀,然而市场功能的缺失也不断增大,因此国家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自由资本主义由此终结。在晚期资本主社会中,哈贝马斯认为存在着四种危机倾向,即经济危机倾向、政治危机倾向(又分为“合理性”与“合法性”两种倾向)以及社会文化危机倾向。
先看看经济危机倾向。面对财政危机,持续通胀,贫富差距加剧等,通过作为控制中介的合法权力来调节,但不可解释的价值规律在结构上的必然不对称,成为这一类危机的固有根源。或说国家行为这一调节方式也不可能弥补利润率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一种“代理理论”,“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有潜力的集体资本家”。
政治危机倾向,又可以从“投入多种不同的大众忠诚”与“产出由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危机”。由于受制于资本运作要求的经济危机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无法纳入行政手段控制的领域,组织合理性需求亦不断扩散,影响到社会文化系统。于是经济与政治领域的危机推移到社会文化领域。“社会文化系统不能提供产生必要数量的行为动机意义”,或者普遍意义的价值系统超载,结果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陷入了合法化困境,“意义”资源变得更为稀有,动机危机倾向就应然出现了。
韦伯说,“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合法化危机》第106页)。而辩护的前提则是,合法性信念同真理得建立内在联系,形成一种合理的有效性要求,并接受批判。再从韦伯提出的“理性统治”概念上说,退缩成一种正当性信念的合法性信念,满足于诉诸作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然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就回到了哈贝马斯同卢曼争论时提出的问题上来了。“如果纯粹的正当性想被视为合法性的一种标志,那么,这个统治系统就必须在整体上被合法化。……然而,一种程序只有间接地通过与权威的联系才能提供合法化。”(《合法化危机》第109页)可以理解为,只有当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潜在的阶级结构得到优化,或者行政系统所担承的合法化压力消失时,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合法化危机。危机的解决,也就是一种“个体的”或“系统的”解放。最后再回到哈贝马斯在开篇引证的“危机”概念上,是不是暗示着危机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合法化过程?
在《合法化危机》这著作的开篇,哈贝马斯从医学、戏剧、社会科学等三个领域或三个层面的概念上来定义“危机”。所谓“危机”,或许就意味着主体被暂时剥夺了控制自己的可能性、“一种命定过程的转折点”、“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在哈贝马斯看来,整个危机过程具有客观性,危机是从无法解决的“控制问题”中产生,认同危机与“控制问题”紧密相关。
哈贝马斯自然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着重分析危机概念的。在晰理危机生发的过程中,与卢曼仅仅注重“系统理性”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更为开阔地引入了“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概念。社会整合涉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社会化过程所处的制度系统,与生活世界密不可分;系统整合则是涉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所具有的特殊的控制能力。事实上,哈贝马斯对卢曼的系统论的批判利用,也是《合法化危机》的核心逻辑。然而如何处理这两个来自不同理论体系的概念,便成了哈贝马斯与系统论者卢曼之间观点分歧的关键。卢曼局限于系统理性,认为社会就是一个系统。哈贝马斯则不然,他“把系统理论用作一种策略,来解释社会逐渐地作为一种自动的力量来面对人的方式。但是,单单是系统理论不足以成为一种社会理论,因为它没有充分地解释人的行动的创造性和意义”(《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第154页)。
于是哈贝马斯围绕着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在功能上如何分化,危机如何生发,哪种危机占据支配地位等实践问题,从合法化有效性要求的前提出发,进一步阐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系统内的危机倾向,以及潜在的危机在系统内如何实现所谓合法化转移的。哈贝马斯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对所谓晚期资本主义或发达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危机模式的剖析,以“揭示后现代社会的各种可能性”。
当然,哈贝马斯为揭示后现代性作了一系列铺垫。他从社会组织原则(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上分析了各社会形态的核心原则,以此延伸出危机类型。原始社会建立在亲缘系统上,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尚未发生分化;传统社会实行政治阶级统治,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发生了功能分化;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依靠雇佣劳动与资本关系的非政治阶级统治,具有系统整合功能的经济系统也担承了社会整合的任务,系统危机倾向始而形成。
换句话说,与原始社会、传统文明社会等这些所谓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不同的是,自由资本主义里阶级关系通过劳动市场而制度化了,“失去了政治意义”。因此,“阶级对抗从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转移到了生活世界的基础:商品拜物教既是一种世俗化的残余意识形态,又是经济系统中具有实际功能的控制原则。这样,经济危机就失去了能够自我反思的宿命论特征,而获得了不可解释的偶然自然事件的客观性”(《合法化危机》第32页)。于是经济危机成了一种充满危机的经济增长模式。
从自由资本主义到晚期资本主义或“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过渡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正是这种过渡复杂性而形成晚期资本主义危机倾向的多元化。在这一社会形态中,市场运行趋于复杂,对有效性要求或合法性需求日益膨胀,然而市场功能的缺失也不断增大,因此国家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自由资本主义由此终结。在晚期资本主社会中,哈贝马斯认为存在着四种危机倾向,即经济危机倾向、政治危机倾向(又分为“合理性”与“合法性”两种倾向)以及社会文化危机倾向。
先看看经济危机倾向。面对财政危机,持续通胀,贫富差距加剧等,通过作为控制中介的合法权力来调节,但不可解释的价值规律在结构上的必然不对称,成为这一类危机的固有根源。或说国家行为这一调节方式也不可能弥补利润率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一种“代理理论”,“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有潜力的集体资本家”。
政治危机倾向,又可以从“投入多种不同的大众忠诚”与“产出由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危机”。由于受制于资本运作要求的经济危机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无法纳入行政手段控制的领域,组织合理性需求亦不断扩散,影响到社会文化系统。于是经济与政治领域的危机推移到社会文化领域。“社会文化系统不能提供产生必要数量的行为动机意义”,或者普遍意义的价值系统超载,结果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陷入了合法化困境,“意义”资源变得更为稀有,动机危机倾向就应然出现了。
韦伯说,“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合法化危机》第106页)。而辩护的前提则是,合法性信念同真理得建立内在联系,形成一种合理的有效性要求,并接受批判。再从韦伯提出的“理性统治”概念上说,退缩成一种正当性信念的合法性信念,满足于诉诸作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然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就回到了哈贝马斯同卢曼争论时提出的问题上来了。“如果纯粹的正当性想被视为合法性的一种标志,那么,这个统治系统就必须在整体上被合法化。……然而,一种程序只有间接地通过与权威的联系才能提供合法化。”(《合法化危机》第109页)可以理解为,只有当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潜在的阶级结构得到优化,或者行政系统所担承的合法化压力消失时,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合法化危机。危机的解决,也就是一种“个体的”或“系统的”解放。最后再回到哈贝马斯在开篇引证的“危机”概念上,是不是暗示着危机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合法化过程?
相关链接
- 危机合法化 (2011/8/21 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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