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对等了,拆迁协商才不会变“胁商”
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疑为自焚,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9月12日红网)
强制拆迁之所以“强制”,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合法有效的程序路径,使拆迁双方并不在一个公平公开的谈判桌面上。简而言之,即是权利的不对等。
从民众的角度来看,政府有强拆的权利,我有我不拆的理由。但是,政府强拆权利的正当性必须经由一个合法的程序才能达到——双方协商谈判,这就像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一样。而现实的情况是,老百姓一旦遭遇拆迁,往往连最基本的辩驳权利都没有,更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维权。在凤冈镇的拆迁自焚案例中,政府部门提供了三套补偿方案,但是协商无果。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已然尽到了职责,也不表示被拆户的申诉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连同此次事件在内,诸多协商变”胁商“的拆迁现象所折射出的,依旧是民众合理申诉渠道的缺失。须知,在一些国家,拆迁一旦引发纠纷,民众即可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一个常识。
反观我们的政府部门,抛开其拆迁行为缺乏公众听证不论,在其拆迁协商的过程中,也总是借公共利益之名将民众置于一种权利缺失的境地中,但我们几乎无法看到被拆户起诉政府的场景。而在香港,市民利用法律挑战政府的拆迁方案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起诉政府。虽然这样走司法途径可能会让开发工作延误,但其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冲突发生,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而国内在缺少相关法律申诉程序的现状下,在拆迁开发上也总是逐利心切,大打权利牌,甚至于不惜公权私用,对民众施压。凤冈镇政府不就采取了对“钉子户”停止供电的措施么?如此对所谓的“钉子户”断水断电的下流招术,早已是屡见不鲜。
以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参考,要避免强制拆迁的诸多暴力冲突,我们必须为拆迁制定一个正规的行驶轨道,对公权力予以制约监督。此外,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申诉权利,提供法律诉讼渠道乃至援助,也因纳入政府部门的考量范围里。显然,只有权利对等了,拆迁协商才不会变成“胁商”。
强制拆迁之所以“强制”,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合法有效的程序路径,使拆迁双方并不在一个公平公开的谈判桌面上。简而言之,即是权利的不对等。
从民众的角度来看,政府有强拆的权利,我有我不拆的理由。但是,政府强拆权利的正当性必须经由一个合法的程序才能达到——双方协商谈判,这就像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一样。而现实的情况是,老百姓一旦遭遇拆迁,往往连最基本的辩驳权利都没有,更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维权。在凤冈镇的拆迁自焚案例中,政府部门提供了三套补偿方案,但是协商无果。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已然尽到了职责,也不表示被拆户的申诉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连同此次事件在内,诸多协商变”胁商“的拆迁现象所折射出的,依旧是民众合理申诉渠道的缺失。须知,在一些国家,拆迁一旦引发纠纷,民众即可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一个常识。
反观我们的政府部门,抛开其拆迁行为缺乏公众听证不论,在其拆迁协商的过程中,也总是借公共利益之名将民众置于一种权利缺失的境地中,但我们几乎无法看到被拆户起诉政府的场景。而在香港,市民利用法律挑战政府的拆迁方案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起诉政府。虽然这样走司法途径可能会让开发工作延误,但其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冲突发生,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而国内在缺少相关法律申诉程序的现状下,在拆迁开发上也总是逐利心切,大打权利牌,甚至于不惜公权私用,对民众施压。凤冈镇政府不就采取了对“钉子户”停止供电的措施么?如此对所谓的“钉子户”断水断电的下流招术,早已是屡见不鲜。
以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参考,要避免强制拆迁的诸多暴力冲突,我们必须为拆迁制定一个正规的行驶轨道,对公权力予以制约监督。此外,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申诉权利,提供法律诉讼渠道乃至援助,也因纳入政府部门的考量范围里。显然,只有权利对等了,拆迁协商才不会变成“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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