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马路杀手”的驾驶权意识归依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并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而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2日人民网)
“诚信经济”时代,公安部门将醉驾与诚信对接,我从不置疑其约束力,毕竟这是一种规约醉驾的道德方式。实际上公众对惩戒醉驾的思考,已是亮点纷呈,诸如量刑尺度弹性问题、传统劝酒陋习的批判,以及呼唤“重典”之下的“法律警示”等,然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规约方式或理念里,我却发现人们舍本逐末,淡视了涉及醉驾问题的“驾驶权”这一治理主线。
应该说,驾驶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经过培训、考试拿到驾驶执照、驾驶证,从而获得驾驶权利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与资格。常识也同样告诉我们,权利必受规约,取得驾驶权利的公民须遵守规章制度或法律条例,以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个体生命安全。醉驾也好,飚车也罢,也在告诉人们一个事实:大部分交通肇事者都淡化了其驾驶权利被规约的另一面,或者忽视了其获得驾驶权利后理应承担的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如果说醉驾飚车者少乎其少,我无可辩言,但因醉驾飚车而酿成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且交通血案不断时,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忽视驾驶权利背后的规约意识与义务,已蔓延成一种维系道路失序、驾驶权利失衡的社会整体性交通生态。
令人遗憾的是,广大公众,尤其是相关部门在面对“醉驾飚车者”,或规范惩戒这些“马路杀手”时,仍然游走于“刑”与“罚”的边缘,徘徊于“理”与“情”的门槛之外。在这进退失据的空当之中,一些“马路治理”方式,摆上了台面。比如新闻中,公安部门“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并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而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的这不断创新的执法思维,便是一佐证。虽然我不排斥这种与诚信对接的规约方式,但我却也甚觉“前景未必光明”,原因是诸如此类惩戒醉驾飚车的“马路治理”思考,已远远偏离了本该坚定的方向——从驾驶权利自身规约始,将有车一族的“马路权利”进一步细分,并控制每一处权利细节,以防驾驶权利意识的极度偏向,而在无形中失去底线。
不惟如此,事实上醉驾飚车案例如果得不到民意推动,醉驾飚车者得不到相应的制裁,或许他们仍就淡漠血洒马路之上的冤魂。虽用钱买命,用权换人,轻而易举,但应当看到的是,不论贫富尊贵,同一条马路之上的公民“驾驶权”都是平等的。这理应成为“马路治理”、“惩戒醉驾飚车者”的最好出口与治理主线。也许只有稳稳抓住这一治理主线,才能理清这系统治理工程的头绪,才能真正化解目前交通血案酿成的马路危机。
无独有偶,国外亦有治理马路危机紧依公民“驾驶权”而展开的实例。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看的经验,比如英国对酒驾的处理是: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处罚的条目之细与明确,以及规约中紧紧依照着公民的驾驶权利,这些都对醉驾飚车以警醒,金钱再多,权位再高,但在正当程序上一个公民的权利却是一样的。这应当是我们“马路治理”的逻辑起点。我始终坚信,只有这种“驾驶权”意识一步一步归依到每一个公民身上,蒙发一种公民对“公路权利”最基本的敬畏,那么醉驾飚车横行的社会难题终会获解。
“诚信经济”时代,公安部门将醉驾与诚信对接,我从不置疑其约束力,毕竟这是一种规约醉驾的道德方式。实际上公众对惩戒醉驾的思考,已是亮点纷呈,诸如量刑尺度弹性问题、传统劝酒陋习的批判,以及呼唤“重典”之下的“法律警示”等,然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规约方式或理念里,我却发现人们舍本逐末,淡视了涉及醉驾问题的“驾驶权”这一治理主线。
应该说,驾驶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经过培训、考试拿到驾驶执照、驾驶证,从而获得驾驶权利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与资格。常识也同样告诉我们,权利必受规约,取得驾驶权利的公民须遵守规章制度或法律条例,以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个体生命安全。醉驾也好,飚车也罢,也在告诉人们一个事实:大部分交通肇事者都淡化了其驾驶权利被规约的另一面,或者忽视了其获得驾驶权利后理应承担的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如果说醉驾飚车者少乎其少,我无可辩言,但因醉驾飚车而酿成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且交通血案不断时,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忽视驾驶权利背后的规约意识与义务,已蔓延成一种维系道路失序、驾驶权利失衡的社会整体性交通生态。
令人遗憾的是,广大公众,尤其是相关部门在面对“醉驾飚车者”,或规范惩戒这些“马路杀手”时,仍然游走于“刑”与“罚”的边缘,徘徊于“理”与“情”的门槛之外。在这进退失据的空当之中,一些“马路治理”方式,摆上了台面。比如新闻中,公安部门“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并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而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的这不断创新的执法思维,便是一佐证。虽然我不排斥这种与诚信对接的规约方式,但我却也甚觉“前景未必光明”,原因是诸如此类惩戒醉驾飚车的“马路治理”思考,已远远偏离了本该坚定的方向——从驾驶权利自身规约始,将有车一族的“马路权利”进一步细分,并控制每一处权利细节,以防驾驶权利意识的极度偏向,而在无形中失去底线。
不惟如此,事实上醉驾飚车案例如果得不到民意推动,醉驾飚车者得不到相应的制裁,或许他们仍就淡漠血洒马路之上的冤魂。虽用钱买命,用权换人,轻而易举,但应当看到的是,不论贫富尊贵,同一条马路之上的公民“驾驶权”都是平等的。这理应成为“马路治理”、“惩戒醉驾飚车者”的最好出口与治理主线。也许只有稳稳抓住这一治理主线,才能理清这系统治理工程的头绪,才能真正化解目前交通血案酿成的马路危机。
无独有偶,国外亦有治理马路危机紧依公民“驾驶权”而展开的实例。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看的经验,比如英国对酒驾的处理是: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处罚的条目之细与明确,以及规约中紧紧依照着公民的驾驶权利,这些都对醉驾飚车以警醒,金钱再多,权位再高,但在正当程序上一个公民的权利却是一样的。这应当是我们“马路治理”的逻辑起点。我始终坚信,只有这种“驾驶权”意识一步一步归依到每一个公民身上,蒙发一种公民对“公路权利”最基本的敬畏,那么醉驾飚车横行的社会难题终会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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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马路杀手”的驾驶权意识归依 (2009/8/13 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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