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地方经济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在9月16日召开的渭南市非公有制经济大会上,渭南市长徐新荣表示,为了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允许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徐新荣热情鼓励公职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财产参股入股或投资兴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允许公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与职权无关的第二职业。(2008年9月18日《华西都市报》)
渭南市的徐新荣市长为了促进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倡导“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其发展地方经济的心情之迫切,信心之坚决,以及其良好的初衷都是可以理解和值得褒扬的。作为一地的主要领导人,“为官一任,致富一方”,这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即便是追求政绩,也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就随意的突破法律禁区,这就叫人有些不可理喻。
我们知道,公职人员不能参与营利性质的第二职业,几近成为一个常识。究之于法律,也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五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一规定,明白无误,并没有说八小时以外,公职人员就可以不受限制的参与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也没有说,与自己职权无关的营利活动就可以随意为之。因此,当地政府相关人员解释的这与法律“没有冲突”,也显得牵强。
国家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而公共权力的运用,是有着经济学根源的,其内在的诱惑力就是利益。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其始终存在着角色的冲突与利益的博弈之矛盾。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天性,无可避免其运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的冲动。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如果从事营利性质的第二职业,从其本性上来说,对其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是无法改变的。国家公职人员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大量生动的实事,在警醒着我们。
国家只所以规定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营利性兼职,也是基于诸多考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职人员的收入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往往也比较突出。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到以为个人营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中,也将决定“权钱交易”的易致性。即使是一时看起来,公职人员参与的是与自己职权无关的营利活动,谁能保证会不会产生潜在的以权谋私的情况呢?更何况,我们所处的社会有着浓厚的乡愿情结,说不定貌似“公平交易”的背后就存在着“投桃报李”。禁止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也是在公权力和个人利益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
发展地方经济,确实需要魄力与胆识,但这些,都应该基于法律的框架之内,恪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突破了法律的禁区,才就叫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如此一来,我们的法律保障又从何谈起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就算是官员对政绩的追求,也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树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观,在法制原则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渭南市的徐新荣市长为了促进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倡导“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其发展地方经济的心情之迫切,信心之坚决,以及其良好的初衷都是可以理解和值得褒扬的。作为一地的主要领导人,“为官一任,致富一方”,这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即便是追求政绩,也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就随意的突破法律禁区,这就叫人有些不可理喻。
我们知道,公职人员不能参与营利性质的第二职业,几近成为一个常识。究之于法律,也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五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一规定,明白无误,并没有说八小时以外,公职人员就可以不受限制的参与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也没有说,与自己职权无关的营利活动就可以随意为之。因此,当地政府相关人员解释的这与法律“没有冲突”,也显得牵强。
国家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而公共权力的运用,是有着经济学根源的,其内在的诱惑力就是利益。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其始终存在着角色的冲突与利益的博弈之矛盾。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天性,无可避免其运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的冲动。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如果从事营利性质的第二职业,从其本性上来说,对其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是无法改变的。国家公职人员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大量生动的实事,在警醒着我们。
国家只所以规定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营利性兼职,也是基于诸多考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职人员的收入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往往也比较突出。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到以为个人营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中,也将决定“权钱交易”的易致性。即使是一时看起来,公职人员参与的是与自己职权无关的营利活动,谁能保证会不会产生潜在的以权谋私的情况呢?更何况,我们所处的社会有着浓厚的乡愿情结,说不定貌似“公平交易”的背后就存在着“投桃报李”。禁止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也是在公权力和个人利益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
发展地方经济,确实需要魄力与胆识,但这些,都应该基于法律的框架之内,恪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突破了法律的禁区,才就叫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如此一来,我们的法律保障又从何谈起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就算是官员对政绩的追求,也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树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观,在法制原则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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