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不应成为“镶金的自由”
历时一年有余,武昌站“2·18”凶杀案一审判决6月27日生效。武汉市中院宣判嫌疑人胡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成立,但胡某死缓两年的刑事处罚、2.5万元的民事赔款毫未平复被害者家属的忧惧。面对《新京报》,被害方代表姚芳坦承:“想过继续申诉,要求杀人者赔偿,但现在的经济情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家这样做了。”姚家无法认同法庭据“法定从轻情节”减免胡某民事赔偿的判决,而30万元债台高筑、诉讼开销无所底止,这个妇、孺、孤、老相依为命的家庭不敢,也不能在依法维权路上走得更远。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鉴定书前,我们无法理解胡某为何迟迟拒绝道歉,亦难评判法庭将姚家索赔的百万偿金连削40倍是否合理;我们甚至不能对12岁的姚氏子目睹生父陨首时的震怖、绝望感同身受……但我们无一例外期冀:血之代价能为生命换取公平。
诚然,司法是一场多方博弈,无懈可击的公平固难苛求。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在依法维权的途程上,人人本应自由——这使我们相信:一切宣判都有望通过“上诉—重审”的循环自我纠偏、臻于完善。除非自愿放弃,任何外物无权禁绝自由维权的努力。然而,在姚芳颤栗的嗓音中,我们听到法的自由正在流失,依法维权举步维艰,为什么?钱。
因为钱,寒门不敢将乞援的目光投向法院。在他们眼底,法之天平岿然傲立,但那间风雨飘摇的茅舍已禁不起诉讼费、律师费的追索。他们或与法的正义失之交臂,这一切,是“被自愿”的。我们不禁追问:钱与权利,孰轻?孰重?我们废除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恶法,为何却使钱,成为维权路上的无形门阀?
2015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称:“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放宽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该意见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精神重申。然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未将法律援助列入“基本原则”——作为贫者维权的重要武器,法律援助的首要保障仍非“法律”,而是位阶极低的“条例”。
反观刑事诉讼法,其虽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派律师为贫困诉讼人辩护,但“法律援助机构”界定暧昧,责任主体泛之又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如何确保律师竭诚服务?此外,多地政府将作为法律援助前提的“经济困难标准”定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1-1.5倍,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被狭限在极端贫困的特例,如此,是否会令刚性数值外更多的寒门寒心?《条例》未言法律援助是否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始终,寒门上诉人唯有分阶段申请援助,但各阶段互不相关的律师毫无信息互通机制,由此折耗的协调成本、辩护效率使寒门上诉人的维权苦路雪上加霜。
我们何其希望,武昌站惨绝人寰的一幕从未发生,但逝者已矣。生者倘能做些什么,不是用看客的冷漠消费胡、姚两家的悲剧,更不是听凭人性之痛空留3秒记忆,转瞬便以庸人的淡定将一切忘记。意外总是先于明日到来,但依法维权的自由使我们有勇气直面未来。马克思曾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无论腰缠万贯,抑或捉襟见肘,任何公民都应获得依法维权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应镶嵌金箔,贫穷亦无从成为它的阻隔,唯其如此,我们才有资格自豪地说:法律不是强者利益的账簿,而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文/朱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