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女孩跳楼,法律必须亮剑
20日,甘肃庆阳,一女生患抑郁症后从百货大楼8层跳下。视频显示,多名围观者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把驴都熊栽倒了”,最终女孩跳楼身亡。一些起哄者及发布视频者已被拘留,警方目前还在继续摸排。(6月25日《澎湃新闻》)
女孩要跳楼,围观者不但不劝阻、劝说,反而竞相当起鲁迅先生笔下的看客,围观乃至大喊、起哄、怂恿让女孩快点跳楼,最终女孩在起哄声中跳楼身亡。毫无疑问,吃瓜群众的种起哄跳楼的做法,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知,泯灭了人性。这不只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实质上更是一种支持和鼓励他人自杀,甚至在客观上已经产生了用言语挟持逼迫轻生者跳楼的效果。尤其是少数人为了增加粉丝和流量,达到赚钱目的,拍摄女孩跳楼过程的视频,当成炒作的噱头,更是可恶至极。
对吃瓜群众这种起哄女孩跳楼的缺德行为,显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法律必须对他们亮剑,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让他们吸取教训,这也是法律正义的应有之义。所以,庆阳公安机关将起哄者和发布视频进行拘留,并进一步依法按规追究他们的责任,这是很有必要的举措,符合社会的期许和诉求。
实际上近年来,起哄、怂恿他人跳楼的丑陋一幕频频上演,除了我们常说的国民劣根性这个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吃瓜群众并不需要为自己的缺德行为承担任何的法律的责任和后果,对吃瓜群众起不到遏制作用。反观欧美国家法律普遍将起哄、怂恿他人轻生行为定性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套了惩戒性条款。比如,日本《刑法典》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从这个角度说,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向欧美国家学习,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有必要入法,提高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用法律倒逼吃瓜群众、围观群众、看客在遇到他人轻生时流淌出道德血液和起码的人性良知。
除此之外,在甘肃庆阳女孩跳楼案件上,更重要的是追究曾经对女孩有过猥亵行为的老师的法律责任,还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班主任老师,在学生宿舍猥亵自己的学生,不只是违反了最基本的师德,而且涉嫌违法犯罪。尤其是老师的猥亵行为发生在属于公共场所的学生集体宿舍,并直接或间接导致女孩患上抑郁症,最终使女孩走上了跳楼自杀的不归路,这样的猥亵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显然属于恶劣情节。从这个角度说,对猥亵女孩的老师,显然不能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这也是告慰跳楼女孩在天之灵的应有之举。
文/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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