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用竹棍抽打学生”出发点是好的?
6月19日早,因学校停电未听到上操铃响,加上强降雨后操场泥泞,小强(化名)等8名安康黄冈实验学校高中生先去上课但发现教室无人,遂去操场,但却被高中年级董姓老师遇见“以他们迟到不遵校规用竹棍抽打手腕和手掌”。梅副校长称,董老师方法欠妥,但其出发点是好的。(6月21日西部网)
时下,教师体罚学生的事屡屡发生。既反映了部分教师素质低下、教育无方,也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体罚学生的教师持宽容态度,认为体罚学生的老师“出发点是好的”“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好老师”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老师任性体罚学生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被打的8名学生中,4名是女生。手腕上被抽出印痕,有人还被打流血了。”该校梅副校长称,经查属实,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停职,学校就此事正草拟文件,准备在该校的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部予以通报并就教师做好与学生沟通再提相关要求。
教师体罚学生,对学生身心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也是不容忽视的。它不仅让学生从此产生恐学厌学心理,失去学习兴趣,还可能使性格变得怪异,更为严重的是,学生因受体罚、被羞辱而自杀的事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应该永远把“育人”放在“教书”的前面,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纠正学生的不当言行,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但必须建立在“法治、尊重、爱心和理解”的基础上。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也无论是“多么好的出发点”,教师也不能体罚孩子。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而所谓“相应处分”在第3条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这些法律常识,这些基本道理“董老师”们不该不懂;“梅副校长”们更该明白在心,并时刻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只有教育、培养学生的义务,而绝没有任性体罚学生的权力。学校重申学风和纪律,合理合法,学生不守纪律的现象也客观存在,但不能滥用“简单方法”,任性体罚学生,别再以“出发点是好的”作违法的挡箭牌和“体罚学生”的“遮羞布”。
文/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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