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之后再改编,商用仍须再授权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先来捋一下来龙去脉:《牡丹之歌》是1980年的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由蒋大为原唱,2002年通过专辑发行;2011年岳云鹏在相声《学歌曲》中把这首歌改编成《五环之歌》,并出现在电影《煎饼侠》里;后来岳云鹏把《五环之歌》进一步改成《新五环之歌》,卖给“美团”当广告曲,于是就被告了。
其中的关键是,截至目前,《牡丹之歌》的权利方并没有控告《五环之歌》侵权,而只是针对《新五环之歌》。
要知道,《五环之歌》也曾被商用过,但《牡丹之歌》的权利方并没有诉请维权,原因不外乎两点,要么《牡丹之歌》方面默许或容忍了《五环之歌》未经授权商用,要么双方其实是有授权关系的。
虽然岳云鹏提过“蒋大为说不收版权费”,但《牡丹之歌》的版权不属于蒋大为一人;蒋允许岳云鹏免费翻唱,也不等于允许电影《煎饼侠》免费使用。所以岳云鹏的说法不能证明《五环之歌》是否经过授权,倒从侧面说明了岳云鹏并非毫无版权意识,否则不必强调蒋大为的许可。那么,岳云鹏为何又“忘记”给《新五环之歌》申请授权呢?
一个基本的法律逻辑是,《牡丹之歌》方面即使默许或授权了《五环之歌》免费投入商用,不等于《五环之歌》就变成了一个原创IP,此后再行改编,要想商用,还是得继续向原始作品申请默许或授权的。如果岳云鹏和“美团”方面并非有意赖账,只是“不知道”还须授权,说明他们严重缺乏相关常识,对版权的尊重意识淡薄,而这还是经常要与版权打交道的文娱界和广告界人士呢,遑论其他人。
著作权不受尊重,版权屡屡受到侵犯,既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也因为版权人维权的成本高,而侵权人侵权的成本低。近几年,司法上对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有所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也有所上升。此次《新五环之歌》成被告,首先是一堂法律课,申明不论初次改编还是二次改编,只要商用都得先拿授权;而原作者方面积极维权之举值得称赞,希望这样的维权行动越来越多,让版权意识成为普遍的常识和本能,让知识产权在我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尊重。
文/吴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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