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环之歌》侵权交给法律处理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新京报》)
因为版权问题惹官司,这不是第一起,恐怕也难以成为最后一次,当版权一再被侵权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寻求法律保护。《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相关人员被告上法庭,这可以看是一次维护版权的行为,理应获得肯定。
有媒体报道说:针对《新五环之歌》的版权问题,岳云鹏曾在2016年担任综艺节目《我为喜剧狂3》的评委时谈及这一话题,当时同为评委的英达提问:“你的歌得到人家《牡丹之歌》的授权了吗?”岳云鹏透露,在某次春晚后台,他曾去拜会原唱蒋大为老师,但对方上来就质问他,“《牡丹之歌》改成《五环之歌》你跟谁说了?”岳云鹏自称当时也被吓到,但当时蒋大为脸色一变,态度大转弯:“随便唱,随便改,无所谓!反倒《牡丹之歌》更红了。”从这个细节来看,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即便是岳云鹏,在当时,版权意识并不强,这也是寻常现象,许多明星的版权意识很薄弱,甚至是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别人的东西,想用就用,甚至用于商业用途,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第二,授权也需要正式的授权书。如果没有法律意义的授权,即便是口头同意了,当时不追究,但并不代表着以后就不追究。而且,因为不是一个人的作品,只要其中一个人想要追究,也是可以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的,这意味着,授权必须是完整的,即作品的所有的创作人员都应该授权同意,即完整的授权才可以使用。诚然,事后,岳云鹏方回应,称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如果岳云鹏方说的是事实,这也说明岳云鹏方的法律意识在增强。
打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普法,是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因此,也是好事。而相关人员面对被起诉,最好的做法是坦然面对,的确是侵犯了法律,那就接受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那就同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告曲《新五环之歌》是否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岳云鹏有没有侵权?这均需要通地法律加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民众需要做的是,一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另一方面客观冷静地看待,且有理智的看法,不能因为涉及到自己喜欢的明星岳云鹏就有偏激的看法,甚至做出错误的行动。这是不足取的。
文/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