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被性侵不予立案”应慎重
20日凌晨,湖南益阳市公安局发消息称,针对“益阳安化一幼女被性侵,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事件进行核实,展开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通报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和公众。(5月21日中国青年网)
据此前报道,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
芬芬不满14周岁,属于刑法上的幼女。由于幼女的性心理、性生理很不成熟,性保护能力也很弱,法律上幼女并不具有性自主权,《刑法》特别强调对幼女的性保护,其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且相对普通强奸犯罪从重处罚,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只有一种例外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嫌疑人又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不明知”作无罪抗辩,不但要满足“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还要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要求极其严格。一是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穿戴等确实接近成年人;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受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被害人的年龄产生了误解。
可见,在是否“不明知”的认定上,也应极其严格谨慎。不能因为双方是“约炮”,就下意识地产生偏见,以致弱化对幼女的性保护和对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不知道”就放松刑事证明标准,轻易开脱罪责。
“幼女被性侵不予立案”,警方的理由和做法未免显得简单武断,这也是引起舆论吐槽的重要原因。嫌疑人“不明知”的原因、依据到底是什么,是否确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警方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说明,其中是否还存在渎职违法嫌疑,公众有诸多疑问待解。益阳市公安成立由省厅、检方监督的复查工作小组,对该事件展开全面核实复查,既是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必要之举,也是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不枉不纵,切实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的应有举措。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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