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归侵犯,违纪的归违纪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5月13日澎湃新闻)
报道里这位原民警池文,私自购买并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窥探他人行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这当然是违法的;也正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被行政拘留,也算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此“遭拘”,笔者无异议。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而任由他人窥探,那岂不人心惶惶,岂不人人自危?!
与此同时,套用一下“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还想说的是——侵犯的归侵犯,违纪的归违纪。
池文侵犯他人隐私而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完全咎由自取;但是,相关方面处理起来,是不是要讲究“公平公正”,要一碗水端平?
所谓“违纪的归违纪”,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多次上班时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是一种缺德,更是一种违纪。他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他虽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他是一名党员,他是一名领导干部,他是一名公职人员,他的一言一行,包括“8小时以外”,都应该接受社会监督;而周某某多次上班时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双重违纪”视而不见,甚至于“网开一面”,那就是一种“纵容”。
退一百步说,即便按照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所说,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那言外之意是不是“权力小了,就可以免予处罚”?如此一来,手无分文权力的平民百姓犯法是不是也可以“免予处罚”?
退一千步说,即便按照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所言,“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因此并未予以处分”,那么,如今“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遭拘”这一新闻经网络传播后已“家喻户晓”,如果再不对周某某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那是不是有“官官相护”之嫌?
一名领导干部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其间有无“权色交易”?对此,纪检监察机关不可不查。末了,笔者还想弱弱地问一句,“侵犯的”已经“有法必依”,而“违纪的”仍逍遥自在,如此结局,这位“副局长周某某”头顶上有无保护伞?
文/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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