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高校学生认领失物需缴10元,你怎么看?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多位该校学生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4月5日,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5日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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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此举意在鼓励拾金不昧,而且数额不大,无可厚非。
陆仁忠: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拾金有昧”在我国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并无违法问题。
李兆清:有些人认为拾金不昧理所当然、不该要求回报,这是不妥当的。该学校要求缴纳10元失物招领费,我觉得原因如下:一是拾到东西的人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二是学校保卫处保管这个东西也耗费了时间和精力。
刘传斌:当下,拾金不昧的善举弥足珍贵,应该得到社会和制度的大力褒扬。该校设立“失物招领费”制度,让拾金不昧者得到实质奖励,于情于法并无不妥。拾金不昧者应该得到失主的感恩,哪怕一句简单的“谢谢”,也是对好人最好的回报。适当的物质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最好的鼓励和肯定,将有助于更多好人的回归。
反方:本来就是美德的“失物招领”,如今也有了物质奖励,总觉得有些不妥,况且该校学生已经对此表达了不满。
严奇:站在被奖励的人的角度看,如果我是“拾金不昧”的人,我不希望我的“举手之劳”被刻意放大和误解。
姜文来:交费取物,实际上也是对拾物者的不尊重,因为多数人不是为了几块钱而去做这好人好事的。此举还是尽早取消了好,以免坏了学校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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