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乱象为何越演越烈?
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法治蓝皮书》显示,专家对四省19020件政府采购商品统计后发现,有15190件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实际支出合计7934.87亿元,占全部商品总件数的79.86%,实际多支出了2074.39亿元。也就是说,八成政府采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资金浪费严重。(2月25日人民网)
这份蓝皮书的积极价值,应该是用权威的调查数据,客观呈现了政府采购乱象越演越烈这一现实,如此隐性且又堂而皇之的变相腐败,或许不再令人惊诧,更不令人陌生,正如大部分网民所说,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却又无可奈何。
这种公众的无力感,显然是政府采购乱象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但长期以来,这类灰色交易仍然能如此肆无忌惮地进行着,原因远远不止于此。比如一些专家“大而化之的建言”或不痛不痒的建议,不仅仅无助于乱象治理,有些反而会使公众关注的政府采购问题进一步“免疫”。有一些专家提出的“给采购标准设定上限”,并在一些地方进行试验,尽管有一些进步意义,然而限价后采购的商品,同样可以无限接近废品,采购双方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灰色空间。
再回头审视《法治蓝皮书》提出的治理建议,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政府采购平台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采购单位、供货商等主体之间实时准确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并在建立市场价格衡量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价格比对机制”。表面上看这些建议全面、系统,然而重心却是试图将参与交易的采购双方归位为“理性经济人”,采购时能“比对价格”等,这迷失了“治理乱象必先治人”的核心主旨,颠倒了治理灰色交易的程序。因为在监管流于形式的情况下,趋利的本性不会令人自我约束,放弃垂手可得的灰色收益,而对纳税人的钱财负责。而且,这些建议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这份《法治蓝皮书》中。
所以,只有将重心放在对政府采购者的监管上,系统地建立一套严格且具体的事后行政追责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与财政管理挂钩,按照回扣多少进行处罚,超过多少即违法,才能真正从法治层面惩处灰色交易。事实上也只有在形成行政追责机制的基础上,由监管机构将每一起政府采购价格放入市场价格体系中衡量,重点突出参与交易者的主体性责任,严格规范其采购行为,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越演越烈的政府采购乱象。
文/王小杨
这份蓝皮书的积极价值,应该是用权威的调查数据,客观呈现了政府采购乱象越演越烈这一现实,如此隐性且又堂而皇之的变相腐败,或许不再令人惊诧,更不令人陌生,正如大部分网民所说,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却又无可奈何。
这种公众的无力感,显然是政府采购乱象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但长期以来,这类灰色交易仍然能如此肆无忌惮地进行着,原因远远不止于此。比如一些专家“大而化之的建言”或不痛不痒的建议,不仅仅无助于乱象治理,有些反而会使公众关注的政府采购问题进一步“免疫”。有一些专家提出的“给采购标准设定上限”,并在一些地方进行试验,尽管有一些进步意义,然而限价后采购的商品,同样可以无限接近废品,采购双方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灰色空间。
再回头审视《法治蓝皮书》提出的治理建议,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政府采购平台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采购单位、供货商等主体之间实时准确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并在建立市场价格衡量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价格比对机制”。表面上看这些建议全面、系统,然而重心却是试图将参与交易的采购双方归位为“理性经济人”,采购时能“比对价格”等,这迷失了“治理乱象必先治人”的核心主旨,颠倒了治理灰色交易的程序。因为在监管流于形式的情况下,趋利的本性不会令人自我约束,放弃垂手可得的灰色收益,而对纳税人的钱财负责。而且,这些建议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这份《法治蓝皮书》中。
所以,只有将重心放在对政府采购者的监管上,系统地建立一套严格且具体的事后行政追责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与财政管理挂钩,按照回扣多少进行处罚,超过多少即违法,才能真正从法治层面惩处灰色交易。事实上也只有在形成行政追责机制的基础上,由监管机构将每一起政府采购价格放入市场价格体系中衡量,重点突出参与交易者的主体性责任,严格规范其采购行为,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越演越烈的政府采购乱象。
文/王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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