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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诉求

2012/12/30 0:03:32 [稿源:红网] [作者:王小杨] [编辑:司马清]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对有损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形态或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相应给出了个人信息安全遭到威胁后的解决路径。这一决定的审议通过,无疑是顺应了网络虚拟世界的发展潮流,更契合了当前公众对于网络立法的热烈期盼。
  
  应该说,广大网民热烈期盼于网络立法,以求网络数字化生存的安全,这不仅仅是源于一种维护自身网络权益的本能,也基于这样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即在开放性姿态之上形成的“大数据时代”里,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步一步无形中被获取,进而一些不法分子、品行低劣的人通过网络利用他人隐私信息的成本越来越低,非法“人肉”他人变得更为便捷。
  
  比如在大数据时代,微博如何突破“数据瓶颈”,显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且直接与个人信息安全息息相关。一方面微博平台猛料不断,“微博艳照门”层出不穷,时而掀起一阵阵舆论龙卷风,显示出强大的传播威力,甚至被称为是网络反腐的利器,或被认定为网络实名募捐等公益活动的重要平台。实际上,这种传播影响力,是建立在用户之间互动的基础上的,而这种互动的前提,是平台运营商提供强大的应用功能。这些功能的强大在于,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主决定所关注的对象,选择应用功能。当然,作为交换,用户不得不提供更多的个人注册信息。于是不难想象,即使你是一只狗,总有人知道你在网上干了些什么,或者根据数据或个人信息分析,你下一步的网络行为便会提前被人掌握,进而被引导。否则,注册微博后,又怎会不断收到各式各样的推荐信息或提示呢?
  
  另一方面,基于人际关系网络,网络信息安全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人为与技术两方面的漏洞。运营商通过微博平台积累的用户数据,也一直面临着隐性的安全问题,无论是如何处理用户数据,还是如何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都存在过多主观因素。用户个人信息不断被社交平台所获取,而你也不知哪一天会被“裸露示众”。2011年大规模的互联网用户数据泄露,至今仍令网民心有余悸。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已是刻不容缓。
  
  无论是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媒介,还是论坛、博客等传统网络平台,抑或是基于本地化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各类应用体验,这些都可以归类于“应用性工具”。并且我们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不可能只针对于工具层面,而是主要会落在非法利用互联网工具的人身上。然而,提升网络安全系数,真正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这绝不能仅仅依靠运营商单方面的道德规约就可以实现,网络立法不可或缺,尤其是一些专家所指出的“上位法”不能缺位。同时在网络立法上,还应进一步细化、量化各类有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处罚方式,要更明确对口负责的行政部门主体,进一步从法律上规定公民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途径,并提供相应的制度救济,真正实现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形成健全、科学、有效的公民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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