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机制,需以“法治”促进“法制”
继7月26日湖南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法制湖南建设纲要》后,8月2日《湖南日报》以“首次将干部问责法治化”为亮点,对湖南法制建设纲要进行了全文刊发。
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而“法制”,则是指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在法治的指导思想下,法制可以更加进步完善;而依托法制,法治才能得以实现。湖南省建设纲要此次将干部问责法治化,无疑为当地相关问责机制进一步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对于问责制度,公众并不陌生。近年来,各地兴起的问责风暴,官员屡丢官职,公众不断地见证着问责制度的实施与效力。而早在200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媒体评论认为,这是将领导干部问责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大举措。
但是,现行的干部问责机制在法制化进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来,官员问责总是由上级部门发起,公众缺乏充足的监督权和参与积极性;二来,一些被问责官员总是悄然浮出,抑或异地升迁,极大地消解了问责制度的公信力。
湖南省此次以建设纲要的形式,首次将干部问责机制法治化,无疑表明当地政府在不断地向法制化的方向靠拢。但从纲要的相关内容来看,问题依旧明显。
一来,以纲要的属性和相关内容来看,干部问责法治化本身仍暂时停留在一个建设方向的层面上,缺乏丰富的法制支撑和扩展。换而言之,尚有待进一部细致化和法律化。且,纲要中并未提及公众的问责权。如果继续实施由上而下上的干部问责机制,将过于单向化,无法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有悖于问责机制的民主诉求。
再者,对于问责机制在推行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彻底性,纲要也未作出相应应对。事实上,纲要中关于官员问责的内容程序,落于窠臼,缺乏应有的创新,无法为问责机制法制化提供改革指导,更无法满足客观的现实需求。
在纲要的基本原则中,有这样的描述: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以此牵强而言,虽然问责机制的缺陷并非当地独有,但作为法制建设的排头兵,当地政府有必要作出改革,从指导思想上以“法治”促进“法制”的进步,完善干部问责机制。
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而“法制”,则是指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在法治的指导思想下,法制可以更加进步完善;而依托法制,法治才能得以实现。湖南省建设纲要此次将干部问责法治化,无疑为当地相关问责机制进一步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对于问责制度,公众并不陌生。近年来,各地兴起的问责风暴,官员屡丢官职,公众不断地见证着问责制度的实施与效力。而早在200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媒体评论认为,这是将领导干部问责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大举措。
但是,现行的干部问责机制在法制化进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来,官员问责总是由上级部门发起,公众缺乏充足的监督权和参与积极性;二来,一些被问责官员总是悄然浮出,抑或异地升迁,极大地消解了问责制度的公信力。
湖南省此次以建设纲要的形式,首次将干部问责机制法治化,无疑表明当地政府在不断地向法制化的方向靠拢。但从纲要的相关内容来看,问题依旧明显。
一来,以纲要的属性和相关内容来看,干部问责法治化本身仍暂时停留在一个建设方向的层面上,缺乏丰富的法制支撑和扩展。换而言之,尚有待进一部细致化和法律化。且,纲要中并未提及公众的问责权。如果继续实施由上而下上的干部问责机制,将过于单向化,无法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有悖于问责机制的民主诉求。
再者,对于问责机制在推行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彻底性,纲要也未作出相应应对。事实上,纲要中关于官员问责的内容程序,落于窠臼,缺乏应有的创新,无法为问责机制法制化提供改革指导,更无法满足客观的现实需求。
在纲要的基本原则中,有这样的描述: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以此牵强而言,虽然问责机制的缺陷并非当地独有,但作为法制建设的排头兵,当地政府有必要作出改革,从指导思想上以“法治”促进“法制”的进步,完善干部问责机制。
相关链接
-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新闻发布会 (2011/8/3 1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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