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打人”不只是治安案件
在工地上干了一年活,年底想结账回家,可包工头搪塞他们,还推搡一起去要钱的一名老工人。男青年肖某不满之下,拳击包工头面部,将包工头打成粉碎性骨折。近日,四方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肖某拘役半年。(7月31日《半岛都市报》)
作为司法机构,法院在此案的判定上无疑是就事论事。但是,放之于农民工问题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此事仅以法院判罚而结束,无疑令人忧心忡忡。一来,已然权益受损的肖某能否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尚存疑问。再者,蓄意拖欠工资的包工头是否有诸多前科,会不会以此次“维权有方”为资本而肆无忌惮,令人担忧。
事实上,对于农民工问题,近年来各地一直在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即建筑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交纳一笔首付保障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一旦农民被拖欠工资,这笔钱便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此来保障农民工权益,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而据笔者了解,此案事发地四方区隶属的青岛市,早自2009年3月1日起便已开始实施这一保障制度。因此,如果将肖某讨薪打人事件仅仅归结于性格或文化水平因素,无疑有失偏颇。毕竟,自青岛市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来,已然三年有余。这当中,必然有宣传、调查和落实工作。讨要工资不成的肖某选择了拳脚相加,而非顺理成章地利用相关渠道,无疑折射出当地职能部门在保障金制度的某些工作环节上,仍然有所欠缺。
显然,肖某讨薪打人并不只是一个单纯意义上的治安案件,其中很多细节值得深究。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不应判完就了事;作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更不应处于失声状态。就此而言,法院方面可积极配合,将此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后者主动获取。如此,劳动保障部门既可及时开展后续工作、为被拖欠工资的肖某维权,又能以现实为依据,进行自我反思、改善自身工作,岂不两得。
面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必要搭建起一个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形成合力,这于促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进步与完善而言,大有裨益。
作为司法机构,法院在此案的判定上无疑是就事论事。但是,放之于农民工问题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此事仅以法院判罚而结束,无疑令人忧心忡忡。一来,已然权益受损的肖某能否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尚存疑问。再者,蓄意拖欠工资的包工头是否有诸多前科,会不会以此次“维权有方”为资本而肆无忌惮,令人担忧。
事实上,对于农民工问题,近年来各地一直在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即建筑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交纳一笔首付保障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一旦农民被拖欠工资,这笔钱便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此来保障农民工权益,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而据笔者了解,此案事发地四方区隶属的青岛市,早自2009年3月1日起便已开始实施这一保障制度。因此,如果将肖某讨薪打人事件仅仅归结于性格或文化水平因素,无疑有失偏颇。毕竟,自青岛市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来,已然三年有余。这当中,必然有宣传、调查和落实工作。讨要工资不成的肖某选择了拳脚相加,而非顺理成章地利用相关渠道,无疑折射出当地职能部门在保障金制度的某些工作环节上,仍然有所欠缺。
显然,肖某讨薪打人并不只是一个单纯意义上的治安案件,其中很多细节值得深究。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不应判完就了事;作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更不应处于失声状态。就此而言,法院方面可积极配合,将此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后者主动获取。如此,劳动保障部门既可及时开展后续工作、为被拖欠工资的肖某维权,又能以现实为依据,进行自我反思、改善自身工作,岂不两得。
面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必要搭建起一个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形成合力,这于促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进步与完善而言,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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