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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打黑”成为“黑打”的形象政绩工程

2010/2/26 0:08:06 [稿源:红网] [作者:夏熊飞] [编辑:洪涛三]
  河南焦作市个体户贺永星联合同行成立互助组,因组员与其他商贩发生纠纷被捕入狱。焦作市孟州法院两次判决,首次未定涉黑,第二次认定涉黑。其间,当地政法委和河南省级政法委将此案列为打黑除恶案督办。今年1月22日,法院第三次判决,贺永星涉黑罪名成立。(2月25日《新京报》)
  
  何为“政绩、形象工程”?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自重庆掀起打黑高潮以来,有不少地方也争相模仿,开展打黑除恶运动。一部分领导人为了给自己的政治生涯增添筹码,把这次打黑热潮当成了千载难逢的良机。涉黑案件自然是严惩不贷,没达到涉黑级别的,领导、上级一句话就可能导致前后审判截然不同,可谓是“有条件要打,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打”。上级或领导的“特别关注”往往比事件真相更能影响世态的发展,不知这是否与“内因决定事物的发展”这一哲理相冲突。
  
  对于贺永星等五人被判涉黑的8项行为,着实看不出他们就是为何突然就“被涉黑”了,“踢了一脚”、“砸块玻璃”也被当成了被打击的涉黑行为,惟剩会心一笑了。看来在日后生活中还真得悠着点啊!一个不留神,咱也成了“黑社会”,成了“黑打”的对象,到时喊冤都来不及。
  
  打黑成就往往以惩处人员、侦办案件的数量论英雄,为了追求数量,于是乎就出现了不少将打黑“黑打化”的趋势,在法治的过程中总能见到“人治”与行政力量的魅影。打黑的目的是维护治安,增强民众安全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重要基石,可是凡是都得要有个度,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藩篱,成为了“黑打”的形象政绩工程,那反而会成为民众心中一块放不下的大石头与和谐社会的大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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