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成立却免于刑事处罚是“功过相抵”吗
2009年10月21日,云南一警车连续撞车造成1死4伤,死者是一名五年级女生。2月10日,云南镇雄县法院判处驾驶警车肇事民警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2月11日云南网)
一起造成1死4伤的交通事故,不可谓不严重,更值得一提的是肇事者为民警,肇事车辆为警车。这样一起特殊的“大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在大家的意料之中,可是却又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肇事民警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当然意料之外的就是法院判决对肇事者免于刑事处罚。
这种看似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确实诡异得很。镇雄县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这样的:“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死者严妍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镇雄县法院的措辞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是这样的从轻是否又有太轻之嫌?从轻处罚不等于免于处罚。不可否认,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仅未逃逸反而积极抢救伤者,投案自首,并主动最好赔偿等各项事后工作,态度端正,比那些事后逃逸的无良司机要强百倍。
可是这些却不能成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倘若肇事者民警所犯交通肇事罪看做“过”,事后的一系列行为归于“功”,镇雄县法院的判决就意味着“功过相抵”。可是在法律中却完全不存在“功过相抵”的悖论,只要触犯了法律禁区,功劳再高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审判,更何况肇事民警的事后行为乃天经地义,根本不能算“立功表现”。
再加上肇事者民警的特殊身份,这样的判决让局外人自然增添更多的疑惑。在普通百姓眼中,公检法就是“一家人”,法院判处民警罪名成立却免于刑事处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有“官官相护”的意味。
法律的惩罚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通过惩罚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犯的错,同时更大的目的是警醒其他人引以为戒,从而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可是这样“功过相抵”的判决却既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也没让民众心服口服,如此浅显的道理镇雄县法院应也明白,至于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公众期待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一起造成1死4伤的交通事故,不可谓不严重,更值得一提的是肇事者为民警,肇事车辆为警车。这样一起特殊的“大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在大家的意料之中,可是却又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肇事民警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当然意料之外的就是法院判决对肇事者免于刑事处罚。
这种看似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确实诡异得很。镇雄县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这样的:“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死者严妍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镇雄县法院的措辞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是这样的从轻是否又有太轻之嫌?从轻处罚不等于免于处罚。不可否认,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仅未逃逸反而积极抢救伤者,投案自首,并主动最好赔偿等各项事后工作,态度端正,比那些事后逃逸的无良司机要强百倍。
可是这些却不能成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倘若肇事者民警所犯交通肇事罪看做“过”,事后的一系列行为归于“功”,镇雄县法院的判决就意味着“功过相抵”。可是在法律中却完全不存在“功过相抵”的悖论,只要触犯了法律禁区,功劳再高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审判,更何况肇事民警的事后行为乃天经地义,根本不能算“立功表现”。
再加上肇事者民警的特殊身份,这样的判决让局外人自然增添更多的疑惑。在普通百姓眼中,公检法就是“一家人”,法院判处民警罪名成立却免于刑事处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有“官官相护”的意味。
法律的惩罚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通过惩罚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犯的错,同时更大的目的是警醒其他人引以为戒,从而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可是这样“功过相抵”的判决却既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也没让民众心服口服,如此浅显的道理镇雄县法院应也明白,至于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公众期待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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