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发轫于农民“权利主体迷失”
有关报道称,最快从2010年元旦起,浙江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将来自宅基地置换后腾空出来的土地,用作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此举将有利于缓解土地供应紧张、打压居高不下的房价。(11月22日《济南日报》)
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试以突破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困境,这一政策或许是调控房价组合拳之一,其出发点应当是好的。但不得不重视,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源却不在于土地供应紧张,而是土地过度囤积,炒地炒房,以及房产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在此意义上,农地入市政策的“客观导向”将极不利于楼市调控。更有甚者,现在推广“农地入市”,无疑让边缘化了的弱势农民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制于人,政策带来的前景依然十分茫然,当然农民自己可能也未曾发觉。
虽然说“入市”的,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但城镇开发步伐加速前进,很多其他类型用地,甚或耕地,也可能会在一些人另立名目的变通下,转眼就成了“集体建设用地”,不难想象,随着“入市”政策渐渐深入,只有在城市大行其道的商品房在农地里拔地而起后,本来山清水秀的村庄,其地皮房价火箭上涨,成为城市发展中的“工业用地”或“商品房用地”,吸纳大量城市房产泡沫。因此,农村土地的保护势必日益艰难,而失去如同灵魂一般的土地之后,农民的生活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在思考与反观目前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现状时,我们不无悲观,诸多事例也在表明:农民们大多处于一种权利主体迷失状态,看不清自己权益的所在,更不必谈如何保障。但不论怎样,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决策者们应当让农民自己心中有数,认真理解政策,或者将征求农民的意见摆在工作首位,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消除本可避免的社会矛盾或不安因素,也更有益于不断完善政策中的不足,以便及时修复与调整政策,避免政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然而就“农地入市”来说,政策将重心置于解决建筑用地供应紧张、打压过高房价,先不论政策存在着的错误导向,而农民权益的被忽视,亦在表明他们完全是被利用了,利用得全然无知,就算这政策的出发点是为治疗当前的“病态楼市”,就算这一政策果真取得预期效益,实现房价的合理调控,但这些最主要的受益者绝不会是农民们或农村,虽然客观上,这或许会解决农村一部分人的就业。
有道是当局者迷。决策者可能制于其他政策目标或因素,而看不清这一“农地入市”政策最终产生的社会负效应。不过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推测,当大量的“农村集体建筑用地”被用作“工业用地”或“商品房用地”后,面对与“城市同价”的商品房,农民在自己的地盘可能会无房可居,甚至会徘徊于“破产”的边缘。因为“农地入市”必然会在无形之中虚涨房产泡沫,于是将城市高房价直接嫁接于无辜的农民身上。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创造,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它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比如说建一处房产,劳动生产的价值凝结在这一房产上,只有当房产被交易出去时,价值才会实现。
现在,远远落后于城市步伐的农村经济,是无法支撑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人为拔高的“虚高房价”的(因为新闻中说,浙江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其中“同价”可谓意味深长)。另外,农民的主要收入仍然是依靠土地进行粮食生产,先不说“农地入市”效应带动下造成的耕地流失,我也不愿也不希望看到一场“新圈地运动”,而农民们的收入是不足以同商品房开发商们较量,农村金融现状尤其跟不上当前虚浮且混乱的房价市场,或者说,“农地入市”更可能成为开发商与楼盘销售者们一场肆虐的金钱游戏。
再回到当前农村的现实,农民自己出资建房,虽然一些农民也很不容易,但他们是通过自己打工等方式存下的钱成家立业,建成的房产却永远是自己的,产权合法,而农村土地入市流转后建起的楼盘,农民或其他城市居民再来购房,也仅仅只有70年的商品房使用权。如此一来,我们又该拿什么来保障农民根本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村建筑用地建起的商品房,农民入住以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又如何来完善保障机制,这些都应当引起注意,稍有不慎,或许会加速“乡村的沦陷”。而且我始终认为,调控房价,政策上是为了解决当下人们住房困难,房价走向合理,然而在政策操纵下,出现农民们难以承受过高房价,也不是不可能。
所以可以说,这些诸如“农地入市”之类的政策,或类似此类的房价调控,根本就是一厢情愿,完全不考虑农村的具体实际,也全然忽视了农民们的权利主体地位,甚于剥夺。
与“农地入市”一样,近年来伸入农村的政策之手,颇有相似。诸如几近破产的全民医疗合作。在很多农村中,这一政策存在着太多弊端:农民们生了一般的小病,大多是不去医院,更不用住院,即使住院,也是几十元上百元一天,除去政府报销的,自己仍然要负责几十元,于是很多农民就不情愿了,在农民们眼中这完全不合算,“得不到什么好处”,而每年要交一定的入保费用,也真划不来,这些具体因素,我们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考虑了吗?最后政府不得不退回一些农民交的合作基金。这些事例终究成为折腾案例。而我对于全民医疗合作的基本了解,却是从一位干过十余年村委书记的老农民口中得知的,当然这位老农民也不否认“政策大方向是好的”。
农民朴素,却也容易受过度偏向的市场化所害,诸多农村政策总是“一厢情愿式”推进,虽与农民群体自身的认识水平与文化层次有关,要提升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主体意识与维权观念,仍要假以时日,但作为决策的主体呢?他们是社会的主导者或社会精英,却也不着农村实际,忽视了农民们的切身利益,也未达到政策的最初目的。而且这些存在着主观偏向的政策,其隐性弊端或将在若干年后显现。可以说,这一切明显发轫于社会盲视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
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试以突破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困境,这一政策或许是调控房价组合拳之一,其出发点应当是好的。但不得不重视,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源却不在于土地供应紧张,而是土地过度囤积,炒地炒房,以及房产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在此意义上,农地入市政策的“客观导向”将极不利于楼市调控。更有甚者,现在推广“农地入市”,无疑让边缘化了的弱势农民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制于人,政策带来的前景依然十分茫然,当然农民自己可能也未曾发觉。
虽然说“入市”的,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但城镇开发步伐加速前进,很多其他类型用地,甚或耕地,也可能会在一些人另立名目的变通下,转眼就成了“集体建设用地”,不难想象,随着“入市”政策渐渐深入,只有在城市大行其道的商品房在农地里拔地而起后,本来山清水秀的村庄,其地皮房价火箭上涨,成为城市发展中的“工业用地”或“商品房用地”,吸纳大量城市房产泡沫。因此,农村土地的保护势必日益艰难,而失去如同灵魂一般的土地之后,农民的生活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在思考与反观目前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现状时,我们不无悲观,诸多事例也在表明:农民们大多处于一种权利主体迷失状态,看不清自己权益的所在,更不必谈如何保障。但不论怎样,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决策者们应当让农民自己心中有数,认真理解政策,或者将征求农民的意见摆在工作首位,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消除本可避免的社会矛盾或不安因素,也更有益于不断完善政策中的不足,以便及时修复与调整政策,避免政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然而就“农地入市”来说,政策将重心置于解决建筑用地供应紧张、打压过高房价,先不论政策存在着的错误导向,而农民权益的被忽视,亦在表明他们完全是被利用了,利用得全然无知,就算这政策的出发点是为治疗当前的“病态楼市”,就算这一政策果真取得预期效益,实现房价的合理调控,但这些最主要的受益者绝不会是农民们或农村,虽然客观上,这或许会解决农村一部分人的就业。
有道是当局者迷。决策者可能制于其他政策目标或因素,而看不清这一“农地入市”政策最终产生的社会负效应。不过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推测,当大量的“农村集体建筑用地”被用作“工业用地”或“商品房用地”后,面对与“城市同价”的商品房,农民在自己的地盘可能会无房可居,甚至会徘徊于“破产”的边缘。因为“农地入市”必然会在无形之中虚涨房产泡沫,于是将城市高房价直接嫁接于无辜的农民身上。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创造,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它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比如说建一处房产,劳动生产的价值凝结在这一房产上,只有当房产被交易出去时,价值才会实现。
现在,远远落后于城市步伐的农村经济,是无法支撑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人为拔高的“虚高房价”的(因为新闻中说,浙江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其中“同价”可谓意味深长)。另外,农民的主要收入仍然是依靠土地进行粮食生产,先不说“农地入市”效应带动下造成的耕地流失,我也不愿也不希望看到一场“新圈地运动”,而农民们的收入是不足以同商品房开发商们较量,农村金融现状尤其跟不上当前虚浮且混乱的房价市场,或者说,“农地入市”更可能成为开发商与楼盘销售者们一场肆虐的金钱游戏。
再回到当前农村的现实,农民自己出资建房,虽然一些农民也很不容易,但他们是通过自己打工等方式存下的钱成家立业,建成的房产却永远是自己的,产权合法,而农村土地入市流转后建起的楼盘,农民或其他城市居民再来购房,也仅仅只有70年的商品房使用权。如此一来,我们又该拿什么来保障农民根本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村建筑用地建起的商品房,农民入住以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又如何来完善保障机制,这些都应当引起注意,稍有不慎,或许会加速“乡村的沦陷”。而且我始终认为,调控房价,政策上是为了解决当下人们住房困难,房价走向合理,然而在政策操纵下,出现农民们难以承受过高房价,也不是不可能。
所以可以说,这些诸如“农地入市”之类的政策,或类似此类的房价调控,根本就是一厢情愿,完全不考虑农村的具体实际,也全然忽视了农民们的权利主体地位,甚于剥夺。
与“农地入市”一样,近年来伸入农村的政策之手,颇有相似。诸如几近破产的全民医疗合作。在很多农村中,这一政策存在着太多弊端:农民们生了一般的小病,大多是不去医院,更不用住院,即使住院,也是几十元上百元一天,除去政府报销的,自己仍然要负责几十元,于是很多农民就不情愿了,在农民们眼中这完全不合算,“得不到什么好处”,而每年要交一定的入保费用,也真划不来,这些具体因素,我们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考虑了吗?最后政府不得不退回一些农民交的合作基金。这些事例终究成为折腾案例。而我对于全民医疗合作的基本了解,却是从一位干过十余年村委书记的老农民口中得知的,当然这位老农民也不否认“政策大方向是好的”。
农民朴素,却也容易受过度偏向的市场化所害,诸多农村政策总是“一厢情愿式”推进,虽与农民群体自身的认识水平与文化层次有关,要提升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主体意识与维权观念,仍要假以时日,但作为决策的主体呢?他们是社会的主导者或社会精英,却也不着农村实际,忽视了农民们的切身利益,也未达到政策的最初目的。而且这些存在着主观偏向的政策,其隐性弊端或将在若干年后显现。可以说,这一切明显发轫于社会盲视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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