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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究竟吃了谁的回扣

2008/11/27 0:03:44 [稿源:红网] [作者:王小杨] [编辑:刘永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务人员、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通常所说的回扣,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11月25日《新京报》)
  
  先看看新闻中的原话——“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对于教师收受回扣而群众反应强烈,笔者以为于情于理都有失公允。不禁要问,这些普通教师到底吃了谁的回扣呢?
  
  记得笔者上小学时,当时的班主任极为负责,对待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日常生活的关怀都无微不至,口碑甚佳。于是一位同学的母亲拎来一只鸡来感谢老师,虽然老师最后还是腕言谢绝,但留下的却是令人感动的人情温暖,里面包含着的是一种感恩情怀。所以,平心而论,这当然不算拿“回扣”了,法律上不是也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
  
  而现在一些地方出现“大家送老师礼物,而你不送老师礼物,就会受到老师的不公正对待”此类的现象,这更多的涉及一个教师职业道德与人格修养问题,而与真正的商业回扣无关。虽是教师利用的是其职业便利,有索拿“人情回扣”的嫌疑,但如果家长都对之深恶痛绝,而不买账,可以向学校或教育部门反映。并且,将家长们或学生送礼这一行为定为馈赠,还是贿赂,《意见》显然没有明晰,显得模糊不清——家长的盛情与教师的恩情双重逼迫之下,有谁分得清是在拿回扣,或能定为变相行贿呢?比如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教师的职务是教育学生,收了“礼物”同样还是为了教育好学生,对待学生如有偏重,那就让上帝来判断吧。
  
  《意见》还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又给了我们更广的质疑空间。对于学校而言,物品销售方,无非是教辅书的提供商、学生生活用品如校服等的销售商、学生活动场地设施如篮球场的维护,或者还有更大的一些学校建筑物的修建等等。
  
  事实上按目前的现状来说,这些能提供“便利”的地方,大多学校有了后勤服务公司,实现了公司化运作,这与上课的教师无关。即使是那些课堂的用品如教辅之类,现在教育改革、义务教育免费的现实下,按理是教师没有那么大的“便利”来独自操作,而是由学校领导或教育部门来“拍脑袋”,一是为了防止乱收费,再者为了减轻学生负担。因此这些能够拿回扣的地方,原则上也远离了教师。
  
  当然,那些在规则之外,出现教师利用教学便利谋取私利,或收受财物、拿回扣的现象,主要还是学校与教育部门的管理存在问题或者操作不规范,而这些本应当是不允许的,是明文禁止的。对于这些,而制定一个防止拿商业回扣的模糊办法来,又是牛头不对马嘴。更有甚者,这样反而让那些真正有些便利的且正在拿教育回扣的人脱离人们的视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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