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成为政务公开的主动接收者
近日,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表,要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等财务账目。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说,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11月17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在信息化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方式,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从这一新闻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从市民主动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尤其是要求公开困扰于群体心头的敏感信息,这实是一个重大进步,因为这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趋势:政务信息的公开,必须从目前作为政府部门一种“社会承诺”,转变成为公民获知相关政务信息的一种权利。
但也正如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所言,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对此,我十分理解,这些涉及政府部门比较敏感的信息,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等,公开难度之所以如此之大,也许是困于目前我国信息公开机制的尚未健全,而所谓的政务公开又往往成了某些官员嘴角的空谈,成了一种摆设。
虽然为了进一步保障政务信息的透明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从“条例”二字就可看出,这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承诺”,政府部门成了一个站在自身立场上的政务信息施予者。正是碍于这样的现实,政务公开准则无异于—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而围绕这一“承诺”或“办事制度”,政府向社会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怎样公开,公开的范围等等,都由政府部门自己“自语自说”,公众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这应当说是当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极为敏感而难以公开”的主要原因。这种现实,与1966年以前的美国极为相似,信息自由公开需要一个发展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基于这种现实,我认为,应当由温洪祥式市民的推动,渐渐将信息公开由一种政府的社会承诺转变成公民的一种权利。当然温洪祥这种行为可以更为合理有效,声张要政府部门公开“敏感信息”,这一方式除了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外,我想这也应当避免动不动就带有一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让信息的公开者与接收者,都成为平等的主体。这样明显会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合理动机”。毕竟从目前来看,政府公开信息,更多的一种政府“承诺”,而转变又配合相关制度法律的完善,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尚未有一个合理机制或监督体系的现实下,政府违背这一“承诺”易如反掌。
实际上,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看的典范。1966年,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建立了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做出决定。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众的特定请求。它必须说明理由。任何政府决定都可以被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前提是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不公并的标准。如此一来,就十分明确了公民如何去获知有关的政务信息,并得了法律救济。
所以,政务公开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条例与健全有关法律的条件下,应当从具体的细节入手,配以实质性的操作,这不仅是政府的一个“承诺”,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上须改变其角色定位。而作为一位公民或纳税人,你得明确自己有权按自己的需要主动向政府部门索取相关的信息,不是一个政务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应该说,在信息化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方式,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从这一新闻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从市民主动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尤其是要求公开困扰于群体心头的敏感信息,这实是一个重大进步,因为这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趋势:政务信息的公开,必须从目前作为政府部门一种“社会承诺”,转变成为公民获知相关政务信息的一种权利。
但也正如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所言,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对此,我十分理解,这些涉及政府部门比较敏感的信息,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等,公开难度之所以如此之大,也许是困于目前我国信息公开机制的尚未健全,而所谓的政务公开又往往成了某些官员嘴角的空谈,成了一种摆设。
虽然为了进一步保障政务信息的透明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从“条例”二字就可看出,这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承诺”,政府部门成了一个站在自身立场上的政务信息施予者。正是碍于这样的现实,政务公开准则无异于—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而围绕这一“承诺”或“办事制度”,政府向社会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怎样公开,公开的范围等等,都由政府部门自己“自语自说”,公众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这应当说是当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极为敏感而难以公开”的主要原因。这种现实,与1966年以前的美国极为相似,信息自由公开需要一个发展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基于这种现实,我认为,应当由温洪祥式市民的推动,渐渐将信息公开由一种政府的社会承诺转变成公民的一种权利。当然温洪祥这种行为可以更为合理有效,声张要政府部门公开“敏感信息”,这一方式除了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外,我想这也应当避免动不动就带有一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让信息的公开者与接收者,都成为平等的主体。这样明显会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合理动机”。毕竟从目前来看,政府公开信息,更多的一种政府“承诺”,而转变又配合相关制度法律的完善,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尚未有一个合理机制或监督体系的现实下,政府违背这一“承诺”易如反掌。
实际上,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看的典范。1966年,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建立了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做出决定。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众的特定请求。它必须说明理由。任何政府决定都可以被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前提是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不公并的标准。如此一来,就十分明确了公民如何去获知有关的政务信息,并得了法律救济。
所以,政务公开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条例与健全有关法律的条件下,应当从具体的细节入手,配以实质性的操作,这不仅是政府的一个“承诺”,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上须改变其角色定位。而作为一位公民或纳税人,你得明确自己有权按自己的需要主动向政府部门索取相关的信息,不是一个政务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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