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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一部分演出继续“欺骗群众”?

2008/11/15 0:13:54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刘永涛]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标题为《文化部发文禁止假唱,严重者将吊销执照》,乍一看,咱真的想歌颂一下文化部:真是太伟大,太英明了。现在假唱成风,上至央视春晚,下至基层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凡是能听到歌声的地方,就有假唱的身影。在群众饱受假唱之恶心的时候,文化部能够及时的出台这样的政策,也算是一副安抚剂吧。至少我心里想:今年的春晚不会受到假唱的折磨了?
  
  正当笔者准备拍手称快的时候,细读新闻,才发现自己高兴得太早了,原来人家文化部是这样说的:“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2008年11月13日《新京报》)从这个细则里可以看出来,所谓的“禁止假唱”,不是禁止所有的假唱,而是只禁止“营业性演出”中出现的假唱;也从这个细则里,我们可以看出,文化部也承认假唱是在“欺骗群众”,这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我从个细则里读到的信息就是:文化部禁止在营业性质演出中“欺骗群众”,在一些公益性质就可以“欺骗群众”了!我开头乐观的认为,今年春晚不用再被假唱所恶心,看来我太傻太天真,春晚早已被关部门认定为公益性演出(虽然她的广告是寸土寸金,见缝插针),毫无疑问,春晚还是有“欺骗群众”资格的,因为她没有在被禁止之列。文化部的这个规定,实际是就是允许一部分人继续“欺骗群众”。
  
  假唱之风,可以说“历史”悠久,从上世纪80年代就已露端倪。其始作俑者是某些大型演唱会、文艺演出的导演和演员们,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就用假唱、假演奏来掩饰。另外,有一此演员已成明日黄花,达不到理想的演唱境界了,但声名还在,于是有些演唱会就需要这些“角”来捧场,可是唱不出来咋办?放录音呗!还有,就是一些商业性的演出,音箱效果根本达不到演出的需要,只好用放录音来糊弄群众。
  
  如果说,商业性的演出,因为群众掏了腰包,就应该“禁止假唱”,那么公益性的演出更应该“禁止假唱”。譬如,慈善、抗洪、救灾等等公益性演出是服务性质的,她比商业性的演出更加的高尚、神圣、庄重,也理应比商业性的演出更加的标准高,要求严。既然为了商业利益,就能够做到杜绝“欺骗观众”行为,那么,凭什么就允许其他的演出可以“欺骗群众”?凭什么你能“欺骗观众”,我就不能“欺骗观众”?这显然是制造不平等嘛!
  
  所以,我郑重奉劝对这个所谓的细则要进行修改,是否骗群众,商业性的演出与公益性的演出,不能区别对待,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要搞什么制度歧视。并且,禁止假唱,首先要从央视的春晚做起,因为春晚的影响力大,十多亿人盯着呢,其“领头效应”也强。如果不能拿春晚开刀,我担心这样的规定,最后又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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