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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限禁之争”凸现三重认识误区

2008/11/2 0:10:21 [稿源:红网] [作者:王小杨] [编辑:耿红仁]
  杭州市新的电动车上牌标准已制定:如果电动车的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将不能在杭州上牌。并且,按照交警部门设想,等公交系统完善后,将逐步限制、最终禁止电动车通行(据浙江在线10月31日报道)。随之,这一“电动车限禁之争”,如同炸开了堰塞湖泥沙俱下,顿时,杭城内热议之浪滚滚,民生博弈升级。
  
  诚然,“电动车限或禁”,已是老话重谈,但这一夹杂在自行车与汽车之间的车型,仍然深深陷于“命运之争”。在笔者看来,目前不仅是杭州,更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电动车限禁之争”,主要凸现着三重认识误区。
  
  从“电动车限或禁”本身而言,首先除了实行基于广大民意基础上的“限速限重”外,“禁止”一词,不该成为电动车命运之争的焦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由此可见,电动车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逐步限制、最终禁止”则显得极为不当。但事实上,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非“限”即“禁”。笔者以为,消除这一认识误区,是解决电动车问题的逻辑起点。
  
  进一步看,“电动车限禁之争”,不应落在技术管理上难以操控的层面。在国外,欧美国家则是鼓励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甚至给予补贴。而对于政府合理的“限速限重”政策,民众也自觉遵守。电动车更不会被称为“马路杀手”而影响交通,反而不仅便捷,更有益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这就表明,电动车本身并非就是引发一系列交通事故的“必然祸首”。
  
  当然,国外电动车没有成为“审判对象”,也得益于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循环。在电动车生产环节,厂商严格执行标准;产品出厂前,更要受到严格检测等。相较之下,国内生产商为提高销售量,而任意改变技术要求,暗度陈仓、瞒天过海,愉愉提速或在限速设置上大作文章;消费者使用时,则利用生商设计的“便利”,与交通管理人员斗法,以至事故率上升。因此,如果代表最多数民意的生产商、销售商、电动车主们,不拿出诚意来审视自身过失,而执拗于对抗“政策”,亦有碍于铺陈“和谐大道”。
  
  最后还须厘清,“路权问题”不应成为解决“电动车限禁之争”的羁绊。按国内道路资源的一般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分天下。虽然电动车被定性为非机动车,但又囿于“路权之争”:一是在速度、重量等方面,使自行车沦为弱势,在非机动车道上占优势,自行车主不满;再则,在机动车道上,常阻碍机动车行驶,易发事故,而让机动车主不满:一定要禁止这些“乱来抢道的祸端”。
  
  但毫无疑问,“路权问题”源自道路资源的分配,而道路资源又归属于全体市民、所有民众。所以,在道路设计上,一个合理的设计应当考虑到整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这才能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国际上许多现代化大城市,如东京、巴黎等,为了更好地分配道路资源,而投入巨资重新修建自行车(包括电动车)专用道。这样“各行其道,相安无事”,亦可资借鉴。
  
  “电动车限禁之争”,凸现着这三重认识误区,实际上是利益各方各持己见,将“电动车限或禁”的问题过于简单化。而如何规范目前的交通乱象,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这些相关部门,如果仍将一味发挥着其惯有的单向行政思维,非“限”即“禁”,动不动就将电动自行车判为“死刑”,那么传递给公众的,将是一种“行政傲慢”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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