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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封口费”的真记者更应移交司法机关

2008/10/31 0:02:52 [稿源:红网] [作者:王小杨] [编辑:刘永涛]
  山西涉“封口费”的煤矿发生事故后,许多假冒新闻单位的人员以记者名义前往霍宝干河煤矿,进门登记表显示,9月24日、25日两天,共有23家“媒体”的28人登记,其中持有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的只有2人。接着,山西省于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确认一人假借媒体之名涉嫌诈骗,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10月30日人民网)
  
  假记者借媒体之名涉嫌诈骗,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而那些拿“封口费”的真记者,又该如何处理呢?大量事实证明,拿“封口费”、拿红包,已成为一种社会生态,而只有“事情十分恶化”的局势下,一些记者才得相关法律的惩罚。在此,笔者认为,这些“封口费”的真记者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或者从重处理。
  
  从法律上说,新闻记者进行有偿新闻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腐败、受贿,一种变相的“权力寻租”,完全触及了法律的红线。这与官员受贿贪污,完全是同一种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受贿。然而事实上,新闻从业人员拿红包、“封口费”,是举国公开的秘密,拿红包更是记者们的家常便饭,拿之理所当然,甚至主动索要。
  
  对于这些有偿新闻交易,新闻单位大多默认之,甚至将其合理化,事态严重时也大都是进行职业道德上的谴责与处罚,至多是解雇处之。对于此次山西“封口费”事件,那些持有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的真记者,该如何处理,新闻只字未提,而仅仅确认一名假记者移交司法机关,这是不是变相地告示公众:相对假记者,真记者理所当然地有拿“封口费”的权力。如果司法不介入,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纵容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很多重大事故灾难,如矿难、疫情等等,得不到及时通报,以至造成严重后果。除了当事者害怕事情败露,而四处贿赂记者外,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与记者们掌管“舆情大权”,且想着从灾难之中而大量捞取“封口费”的心态有关。这不仅是因为在社会“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下,记者们为了捞取灰色收入,而易于践踏本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更是因为法律对这一现状的缺位。
  
  纵观各类有偿新闻交易案件,目前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新闻记者受贿罪的确定,主要是有关方面对新闻记者行贿,要求记者进行有关虚假报道。如最近发生的,某财经媒体北京新闻中心产经部记者傅某,因收钱报道虚假新闻近期被司法部门控制等等,而对于记者主动或索取“封口费”的处理却过于宽松,对拿红包就不用说了。再则,司法介入处理拿“封口费”的记者,一般是在发生了影响极为严重的事件后。如此次山西矿难。这不能不说是新闻界乱象从生的一大社会因素,而媒介公信力严重透支。
  
  当然,从逻辑上也不难得出,现在很多假借记者之名四处勒索,也正是因为社会上对于新闻记者拿红包之类现象的无奈默认。尤其是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者神经兮兮,怕事情败露,寄希望于瞒天过海,而记者无视法律而对“封口费”伸手拿来,这同时又刺激了假记者们混水摸鱼。说到底,只有将此类变相的“权力寻租”,绳之以法,将确认拿“封口费”的真记者毫不留情地移交司法机关,才能伸张正义,清除新闻界腐败,恢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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