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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不安全,问责代言明星不能一刀切

2008/9/22 0:21:40 [稿源:红网] [作者:王小杨] [编辑:刘永涛]
  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台球神童”丁俊晖的经纪人代表丁俊晖于近日向蒙牛产品的消费者及广大球迷致歉,并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9月21日《楚天都市报》)
  
  问题奶粉,不知伤害了多少幼小生命。于是向相关方面问责,也是我们奶粉恐慌之下的合理诉求。在问责的暴风雨下,问题奶粉代言人,更是被推至舆论问责的风尖浪口。似乎是,为问题奶粉代言的所有明星必须道歉,接受惩罚。笔者认为,这无疑是有失理性与公正。
  
  从所周知,明星代言产品,势必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或良好的公众形象来传达产品信息,消费者也是出于对代言明星的信任而购买其代言的产品。但代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向代言人问责怎能一概而论?正如北京律师刘晓原接受采访时所说,代言人只要在签署合同前做到对厂家的形式检查,便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而法律上更没有相关条文。如果明知广告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接受为其代言,不顾及消费者权益,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负相关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明星代言的三鹿、蒙牛等产品广告是合法的,而明星代言宣传也并无欺诈行为。据此,如今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舆论上强迫代言明星道歉并交出代言费,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行为,大肆讨伐这些代言明星也有失理性。
  
  并且,产品代言本身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双方可按合同规定解除合作关系。笔者相信,大部分明星代言人,在签订广告合约时,不会不注意到一些正当的法律程序,比如代言前提必须写明“产品质量必须经过国家标准认定”、“万一产品有质量问题,合约自动终止”之类。因此,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追究责任时,应当合理引导公众问责取向,让公众分清好恶,对于那些合法代言人,我们不应当大兴口诛笔伐,并高呼如何。或者说,公众盲目拿代言明星开刀,也是因为人们对代言体制缺乏足够了解。
  
  而对于那些“拿了代言费,却不负责”的代言人,比如签合同时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而违法代言的明星们,或者利用自身影响力进行虚假宣传的明星们,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更明确地说,在代言程序正当且产品广告合法的情况下,明星代言人对其代言产品更多的是负有一种宣传义务,而非质量检测监督人员,除有些广告语应当合理规范外。况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是代言者可控制。归根到底,产品安全事件发生,主要还是无良企业良心缺失以及相关体制存在漏洞。因此,问责代言明星怎能一刀切,或奶粉不安全,代言明星不道歉就无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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