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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警察“见义勇为奖”要经得起舆论检测

2008/4/30 0:08:36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潇湘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派出所副所长李徐武下班途中抓获盗窃嫌疑人的事迹曾被不少媒体报道,警察下班抓贼算不算见义勇为呢?日前,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出了答案,他们奖励李徐武人民币8000元,鼓励下班的警察多多见义勇为。(4月29日CCTV)
  
  对于警察在非上班时间抓歹徒,而给予见义勇为奖励的事件,发生了许多起了。每一次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该不该奖励,争执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既然这样的行为,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我觉得有必要对警察见义勇为的奖励,进行舆论检测,以达对见义勇为行为统一认识的目的。
  
  毫无疑问,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发扬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而警察每每获得这项殊荣时,绝大多数都是反对的声音。其中让大多数反对者认同的观点是“猫捉老鼠天经地仪,狗拿耗子才是见义勇为”。因为警察获得了这种奖励,还弄出了不和谐之音,至少在网络上如此。
  
  警察工作之余抓歹徒,该不该获得见义勇为奖励?这样做,只要促进设立这个奖励机制的初衷,能够达到这个奖项设立的目的,似乎也没什么不妥的。但我认为,任何一种奖励的授予,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制定者单方面来认定,也应该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认可。如果没有通过这一关,这种奖励就很难达到示范、引导的效应。
  
  也就是说,社会成员要对警察的这种行为方式,以自己的准则与价值观念进行检测,以达到自己是不是认同,或者排斥、批评,甚至鄙视等等。这种“软检测”的目的,就是来认定这种见义勇为激励制度本身是不是公平,激励效果如何,激励的过程是否良性运转。而从大多数网上言论来看,显然人们认为警察不论上下班,抓歹徒都是自己份内的事。
  
  如果群众的直观认识还没有足够的说服力,那么相关的法律,也认定警察的履职是不分上下班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如果激励得当,就会产生正面的示范作用,就会让其他的社会成员,在这种激励措施的促使下产生行动的动力。反之,如果激励不当,反而动摇激励机制的根基。也就是说,赏罚分明,才能真正起到促进作用。而对警察进行见义勇为奖励,通过社会舆论的检测,无疑是赏罚不当、赏罚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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