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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也不能超越法制原则

2008/4/16 0:04:48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潇湘行]
  在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拿出思想领先的超凡智慧、改革当先的果敢气魄、开放抢先的战略眼光、率先发展的非凡胆识,全力推动昆明的新发展。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2008年4月15日《生活新报》)
  
  个性官员仇和的几乎每一次的言行,总能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他的这些言行,也往往引起两个极端的反应,赞成者对其激赏,反对者对其进行苛责。但我们不可否认,在按部就班,几近因循守旧的官场里,确实需要一种“鲶鱼效应”,需要一些有思想有魄力的人来挑战甚至打破一些体制的局限。此次仇和在昆明市的解放思想动员大会上的“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言论一出,也如以往一样,人们对此誉毁皆有。而我认为,解放思想也应该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如果僭越法制,那就是一种倒退。
  
  “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显然是超越了法制范围的。我们知道,在民主与法制的社会里,任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遵循一条基本的法制原则,也就是作为公民,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为之,即法学界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违法”。而与其恰恰相反的是,对于强权部门,他们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每一个处罚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即“法无授权为禁止”,否则视为违法。而仇和提出来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干”,显然是有悖于此原则的。
  
  握有公共权力资源的部门与个人,都有权力扩张的倾向,为此就要求把公权力限制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允许它有丝毫的超越。如果公共权力肆意的跨越边界,不加以节制,就会形成恣意妄为的滥权行为。从当下的情况来看,正是缺乏这种禁止公权任意剥夺公民私权的机制,导致了不少掌握公权的部门与个人普遍的权力自负。公权强奸私权的现象层出不穷,面对公权力的侵权,拥有私权者往往成为待宰的羔羊。诸如小偷“曝光台”、“公示嫖娼”之类的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政府的一些执法部门也出台一些诸如禁摩、禁电、禁养猪之类的公然侵犯私权的规定。
  
  上述一些公权侵犯私权现象的出现,就是因为对公权缺少制约而造成的。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的一个终极目标就是限制公权、尊重和保障私权。而仇和所提出来的这一观点,显示带有极强的人治色彩,与现代法制社会的法治精神是想违背的。进一步的解放思想,是需要有一股冲劲和魄力,但更应该要求公权拥有者恪守法律,防止滥用公权。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才能促进思想的解放。
  
  观点撞击:
  
  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得敢想敢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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