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应高于官员隐私利益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他由此指出,领导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为此,他提出,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他们在图谋利用“前院”权力进行受贿索贿等非法牟利行为时,也就有所忌惮了。(2007年7月19日中国新闻网)
刘锡荣对如何对官员进行监督提出了新的思路。这也是面临当前贪污腐败出现的新动向,反贪所面临的复杂形势,而提出的一个很有现实针对性的命题。如今,在被查处的官员中有不少腐败分子正表现出腐败的隐秘化,通过家人、情人等等手段来完成“权钱交易”。父子同贪,父贪子随;夫妻共贪,“你的手铐有我的一半”等全家栽于腐败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看似隐私的地带,却往往成为监督的薄弱地带,也成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袭击官员的软肋。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作为自然人的隐私,应该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此道理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在特殊情况下,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当你一旦成为政府官员,特别是成了大权在握的政界要员,那么,你的一言一行,包括私生活,都要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只所以对官员的隐私进行限制,是因为,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正如恩格斯所言: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当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在西方国家,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美国总统的绯闻,南非总统的绯闻,前俄总统叶利钦及其子女贪污的传闻等等,媒介可以随时刊发播报其人其事,辅以其个人相关背景、操行、活动的新闻、评论。最有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与莱温斯基的男女关系如果是普通百姓的事就是两人之间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克林顿是一国总统,他的生活作风就是不能容忍的,有损总统职位的尊严。因而媒体抓住不放。这一案例正好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属于政治的组成部分,不受隐私权法律保护。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我国对官员隐私监督的乏力,使得许多官员走向不归路。大贪官胡长清在日记中的一句话,颇耐人寻味:“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如果当初他的行为刚出现一点苗头,就受到媒体及社会的监督,也不至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被查处的贪官胡建学曾经说:“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正是因为没人官了,所以他们才肆无忌惮的腐败,最终自取灭亡。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官员的隐私进行监督,公之于众目睽睽之下,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挽救官员,避免他们误入歧途。
同时,缩减官员隐私空间,让公众了解了官员,大家才有可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以及监督权。如果对官员了解不够,公民的这些权利就会形同虚设,民主政治就会大打折扣。
应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这一理念,这不仅仅是符合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贯作法,相对于我们而言,更是一种全新的反腐败的手段与方法。但如果要把这种思想变成一种可操作的行动,还有赖于国家赋于媒体及社会舆论足够的空间,让人们能够自由的监督官员的个人生活。
刘锡荣对如何对官员进行监督提出了新的思路。这也是面临当前贪污腐败出现的新动向,反贪所面临的复杂形势,而提出的一个很有现实针对性的命题。如今,在被查处的官员中有不少腐败分子正表现出腐败的隐秘化,通过家人、情人等等手段来完成“权钱交易”。父子同贪,父贪子随;夫妻共贪,“你的手铐有我的一半”等全家栽于腐败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看似隐私的地带,却往往成为监督的薄弱地带,也成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袭击官员的软肋。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作为自然人的隐私,应该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此道理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在特殊情况下,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当你一旦成为政府官员,特别是成了大权在握的政界要员,那么,你的一言一行,包括私生活,都要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只所以对官员的隐私进行限制,是因为,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正如恩格斯所言: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当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在西方国家,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美国总统的绯闻,南非总统的绯闻,前俄总统叶利钦及其子女贪污的传闻等等,媒介可以随时刊发播报其人其事,辅以其个人相关背景、操行、活动的新闻、评论。最有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与莱温斯基的男女关系如果是普通百姓的事就是两人之间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克林顿是一国总统,他的生活作风就是不能容忍的,有损总统职位的尊严。因而媒体抓住不放。这一案例正好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属于政治的组成部分,不受隐私权法律保护。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我国对官员隐私监督的乏力,使得许多官员走向不归路。大贪官胡长清在日记中的一句话,颇耐人寻味:“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如果当初他的行为刚出现一点苗头,就受到媒体及社会的监督,也不至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被查处的贪官胡建学曾经说:“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正是因为没人官了,所以他们才肆无忌惮的腐败,最终自取灭亡。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官员的隐私进行监督,公之于众目睽睽之下,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挽救官员,避免他们误入歧途。
同时,缩减官员隐私空间,让公众了解了官员,大家才有可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以及监督权。如果对官员了解不够,公民的这些权利就会形同虚设,民主政治就会大打折扣。
应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这一理念,这不仅仅是符合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贯作法,相对于我们而言,更是一种全新的反腐败的手段与方法。但如果要把这种思想变成一种可操作的行动,还有赖于国家赋于媒体及社会舆论足够的空间,让人们能够自由的监督官员的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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