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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否交由中介组织操作

2007/7/3 0:15:56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潇湘行]
  日前,重庆市工商局正式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就重庆实施城乡统筹改革出台五十条具体措施,并从7月1日起施行。其中推出了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这一项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政策。(7月1日中新网)
  
  该《意见》称,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全面推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虽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模式组织化程度低、生产水平低、科技含量低,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如何通过土地流转,如何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重庆市的这种大胆探索,也许会实现一个新的突破。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新政的优劣,都是要经过一个实践探索过程来验证的。由于我们的干部的政绩考核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难免使得一些地方官员患有“政绩焦虑症”,为了避免那种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做法,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变味,给农民带来伤害,要把好事办好,就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操作,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否,应该由农民根据经济因素,而非行政因素来决定。应通过民间的自愿协商,而不是行政手段来强制实现。毕竟,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业化、现代化程度还不够高,许多农民把土地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保障。强制的结果,往往是好心办了坏事,得不偿失,这样的教训我们不是没有过。
  
  在此情况下,政府的责任就是做好“守夜人”,应该在政府的引领与倡导下,成立一些土地入股的“中介组织”,由那些懂农村实际情况、了解农民、善于经营土地人做农民的“经纪人”,这些中介组织的操作下,使土地流转合理有序的进入市场化轨道。这样一来,也符合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原则,达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农民自己事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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