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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处置理应经公共选择

2007/4/10 0:05:23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潇湘行]
  4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布竞标公告,标的为人行道经营权。此事在内江城引起轩然大波,大多数市民对城管的做法表示强烈反对。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涉及东桐路、临江路这些市民休闲娱乐的黄金地段,决定拍卖前听过市民意见、举行过听证会吗?拍卖之后所得资金又将流向何处?”(2007年4月9日《华西都市报》)
  
  人行道,毫无疑问是公共资源,如果当它成为一种可供进行贸易、经营的场所后,就相应的成为了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所有权应该是广大市民,而不是某一个部门或个人。所以,对于公共物品的处置,理应经过公共选择。城管对城市街道进行管理,是国家赋于他们的职责,他们只有管理的权限,而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力。内江市城管局私自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如果按照内江市城管局的这种做法,今天人行道可以由城管拍卖;那么,明天道路权就可以由交通部门拍卖;后天环卫局可能就拍卖绿化景观的观看权……结果那些政府的职能部分都可以把自己所管辖的公共资源进行拍卖,公共物品就会让管理部门以各种理由进行瓜分,结果损失最大的还是普通群众。类似这样,管理部门擅自处置公共资源,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在社会生活中,可谓屡见不鲜。
  
  针对内江市城管局的这种行为,从媒体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市民是持反对态度的,也就是说在公共选择上,大家是持否定意见的。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黄金地段,其社会功用价值显然大于经营价值,把人行道的经营权进行拍卖转让,不仅不符合相关的法规,还会导致交通拥挤,影响市民正常行路等问题。这种拍卖行为,显然缺乏民意基础。
  
  就算撇开这些因素不计,对公共物品的处置,各阶层都应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进行谈判与参与博弈的途径,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以听证会的形式来实现公共选择。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一定科学合适,也会为公众所认可,从而具有公信力。内江市城管局的这一作法,显然是缺乏这种公信力的,引起群众的质疑与反对,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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