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rednet.cn 2005-09-29 00:00:53 红网 字体: 【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陕西省纪委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汇报会9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透露,截至9月22日,共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的领导干部官员53人,撤资625万元,有两名科级干部被免职。 同时会上要求,继续抓好自查自纠,凡个人向组织申报,经过组织审核,没有接到举报的可以视为清理登记过关。 (2005年9月28日《华商报》)
陕西省纪委在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上,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的。但是这样的整治方式与力度也叫人产生困惑。
我们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早在8月30日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因此,9月22日就成了“大限”。时至今日,大限早已过了,人家还在四平八稳的搞什么“自查自纠”!
从平时的工作我们可以看出,自查自纠是一种不可靠的整改工作弊端的措施,甚至是一种“和稀泥”的方式。平时有多少自查自纠,最后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百练钢化作了“缠指柔”。不少上级的硬性规定,都是在自查自纠变得软弱无力,失去了权威性,而成为一纸空文。
既然还有人在中央规定的“大限”过后,仍冥顽不化,说明这些人是存心要与上级的规定作对,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宽容与感化,就应该通过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严厉查处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规定的权威性,才能对其他人产生震慑性。否则,如此的自查自纠何时是个头?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潇湘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