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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人流审批”的“流产”

http://www.rednet.cn   2005/4/5 0:07:14   红网  字体: 【

  引发广泛争议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被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其中关于“人流审批”的内容被删除(4月3日《法制日报》)。

  所谓“人流审批”是指原《通告》中的第四和第七条规定:“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

  哈尔滨市针对本地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其用意不能说不好,可是其弊端也是显见的。于是,此规定甫一出台,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哈尔滨市能够听取民意,把受到广泛质疑的制度重新进行修订,这种闻过即改,务实求真的精神还是叫人感佩的。在平时,我不难看到一些地方制度的荒唐搞笑,如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老师禁止强奸学生、禁止肩部以下按摩等不胜枚举,这些制度,尽管也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可是从来没有听说人家废止过,甚至还有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从这一点上说,哈尔滨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

  从这个出台一个多月就宣告废止的不合理条款上可以看出,该市在设计制度前如果就能如现在这样,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事前就把即将出台的这项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下群众的意见,也就不会闹出这样大的争执。这也暴露了在设计制度时,听取民意的关口滞后这一问题。

  把出台一个多月的不合理政策重新进行删改,这样事后补救的措施,虽然说体现了政府闻过即改的勇气,可是也影响到了政府的制度制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给人一种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上缺乏严密的论证、朝令夕改、随意而为的感觉。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吸取这次的教训,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把听取民意的关口前移,在制定政策前就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反复论证;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唯有如此才能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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