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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应及时给予补充

http://www.rednet.cn   2004/12/21 0:02:27   红网  字体: 【

  广西宾阳县一名叫陆国朝的肺结核患者,伙同他人强暴一名女学生。令人们不解的是,三天两头作恶的恶魔陆国朝却天天在街上游荡,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宾阳县公安局黎塘派出所所长潘海新告诉记者:“不是我们不想抓他,是抓了没地方关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等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于是陆国朝整天揣着疾病证明书,仿佛揣了张“免死金牌”,一被抓就得意洋洋地亮出来。(据《南国早报》12月20日报道)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患者揣了“免死金牌”作恶的事,曾多次的发生过。2003年9月15日《楚天都市报》曾报道过,武汉一男子在街头持刀抢劫,因为他是艾滋病患者,警察却不得不将其放走。当地警察说,抓他和放他,已是家常便饭,“真不知道该怎么管他”。广东也出现过类似现象。此类情况一出,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媒体没有少呼吁,群众向有关部门没有少提建意。没想到事过一年多,这样的事情竟然再次的发生,警方依然是束手无策。如果说,当时是因为这样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漏洞的话,可是事过这么久,为什么这样的漏洞还没有补起来呢?从这里,我们看出了法制建设的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等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的规定,本意显然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既为当事人的生命健康着想,也为避免传染病的蔓延。可是事实却事与愿违,正是这样的规定,使得那些有此类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可见这样的规定本身是不完善的,是有待于进一步改进的。不然的话,按这样的规定的话,永远会拿这样的人没辙的。咱老百姓遇到这样的人,只能自认倒霉。

  既然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已经发现了这种制度的弊端,我们为什么不与时俱进,及时对这样的法律漏洞加以完善和补充呢?虽说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制度终究是人制定的,活人怎么能叫尿憋死呢?比如,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我可不可以考虑给他们开个单间、可不可以对其单独关押制止其继续作恶呢?如果对他们过分的人道,不进行关押的话,那么就是放虎归山,就是对其他人的不人道。两相对比,谁是谁非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对于像“免死金牌”这样的“法律真空”,我们应该及时的进行填充,法律制定机关也应该随时的听取民意,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的给予应对,对不完备的法律进行完善与纠正。否则,这样的制度漏洞必将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拿到“免死金牌”,使更多的百姓身受其害。但愿我们以后不会再看到类似的情况出现。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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