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下午,武汉市副市长胡曙光专程来到公交三公司,看望帮乘客追回被盗现金的好司机盛国强,并掏出自己的500元给他发奖,表示个人对司机的奖励。(2004年4月6日《楚天都市报》)
副市长私人给见义勇为者以奖励,我被副市长倡导见义勇为的良苦用心所感动。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确实有必要、有义务倡导一种高尚的行为,为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他们也正在身体力行。领导干部自掏腰包,来倡导一种文明行为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有领导自掏腰包给贫因户送温暖,有自掏腰包安抚慰问烈军属,有自掏腰包资助灾民,有自掏腰包救助失学儿童……如是种种,不一而足。不过,在此笔者也产生了一种异样的感觉,那就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似乎有可供商榷之处。
笔者个人认为,领导干部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他们的工资收入是有限的,而仅仅靠自己的那点工资,这样一出手就是上百或者数百元,这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他们那点工资也经不起几次这样的奖励、资助,这无形中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进而会影响到自己的家庭生活。既使不影响自己的生活,也容易引起人们无端的猜测:他们动用的是不是公家的钱呢?他们是不是有其他途径的收入呢?如果因公务行为,影响了他们的个人形象,这对官员来说是不公的。
作为领导干部,尤其是像武汉市副市长这一级的干部,也算是公众人物了,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都具有导向性,奖谁不奖谁如果仅仅凭个人喜好来决定,那么对做了同样性质的事情,而没有受到他们奖励的人来说,是否就有失公允?而且,这样做是否会给人以错误的暗示:见义勇为就可以得到副市长个人奖励,就可以到副市长那儿去领钱。同时,这种个人行为,也容易引起下级官员的效仿,长此以往,会导致官员的公务行为,或者说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混淆,结果是得不偿失。
另外,对于这样的奖励,既然是兴之所致的私人之举,由此也就出现了一个难以调和的尴尬情况:公务活动中,怎样区别公务行为与私人行为的关系?如何把握官员的哪些行为是代表个人,哪些行为是代表政府?窃以为,官员的个人行为,应该与政府行为有所区别,因为政府行代表的是一种公共的权利,公共“权力惯性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施,当公共权力被用来进行个人活动时,这就极有可能产生不公平。
最后,应当注意到,不管是见义勇为、扶贫救灾等等活动,政府部门对此都有相应的措施与实施办法。由是可以这么说:事实上,当媒体或公众更多地关注副市长的私人行为时,也就遮蔽了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所进行的种种努力,给人的感觉政府好像是对此无所作为,忽略了政府的与此相关的规章制度,结果因官员的个人行为,使群众对政府有关制度在认识上产生了淡化,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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