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甘肃省玉门市昌马乡东湾村村民卢月巧的丈夫去世,使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次年,卢月巧找了一名叫宋英的雇工帮忙耕种。 宋、卢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最后决定携手撑起这个破碎的家,然而在他准备结婚的时候却碰了一鼻子灰。村支部书记魏某说按“村规民约”,要结婚须先交1500元“落户费”。后来经宋英再三恳求,魏终于松口“最少也要1000元”。他们提出,既然对他的入赘按“落户”来处理,就应该分给他承包地。但魏只提出要钱,却根本不答应分地,俩人的婚事便至今无法办理。(2004年2月27日 中国青年报)
公民结婚、自由迁移是宪所赋于的基本权利,东湾村私自决定收宋英1500元的“落户费”,显然是个于法无依的“土政策”。即便如村支书强调魏某说的,“这笔钱并不是自己要的,而是要上缴村财务”这一说法也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收“落户费”上面是否有任何的文件依据,他唯一的理由就是说这是“村规民约”里规定的。
当前,我国农村都是采取的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村规民约”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行为举止,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制定“村规民约”的前提是,“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规民约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然而,近年来出现的“村规民约”公然违背法律的情形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在法制化进程中,“村规民约”总是慢半拍。如出嫁女不分红、外来户不分田、随意乱罚款等。其结果一方面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法治的统一,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村规民约”和法律不合拍,从其内部来讲,与制订者法律素养不高有极大的关系,还有就是像东湾村这样的利益纠葛等因素;在其外部,合法性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订“村规民约”应当报乡镇政府备案,这一程序设计实际上为监督审查村规民约的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备案程序本身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要使“村规民约”跟上法制的步伐,首先就是要落实法律的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在备案过程中要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的违法条款必须发回修改。其次,应当发挥地方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纠正村规民约违法方面的监督作用。同时,对已制定的“村规民约”该完善的完善,该纠正的纠正,以弥补制定过程中的不足,让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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